婚姻无效纠纷:重婚后前一段婚姻关系一方要求离婚,应履行什么手续?
发布时间:2019-11-20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次数:14657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19)川0114民初7109号

原告:韦某,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刘某,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汉市,经常居住地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韦某与被告刘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广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韦某、刘某的婚姻无效。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外打工认识,二人同居后不久,韦某怀孕。××××年××月××日,韦某生育一女。××××年××月××日,原、被告在广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韦某接到其以前结婚的丈夫丁存湘的电话,要求与韦某办理离婚手续。至此,刘某才知道韦某结过婚,并触犯法律,犯了重婚罪。韦某原籍在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未受过多少教育,以为分开三年即自行离婚。依照相关规定,韦某、刘某婚姻被确认无效后,韦某才能与丁存湘办理离婚手续。为此,韦某起诉来院。

刘某辩称,韦某所述属实,韦某要求确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刘某对此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韦某、丁存湘在四川省荣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之后,韦某外出并认识了刘某,××××年××月××日,韦某、刘某在广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韦某提交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各一份、韦某和丁存湘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二份、结婚登记询问笔录一份、韦某和刘某的结婚证二份以及广汉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韦某和刘某所做询问笔录一份予以证实,上列证据经当庭审查核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韦某在与丁存湘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即与刘某登记结婚,重婚处于持续状态,其情形属于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本院依法确认韦某、刘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判决如下:

确认韦某与刘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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