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纠纷:婚后一方与他人发生关系并怀孕,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11-14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次数:10219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018)川0116民初7510号

原告:温中林,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高容,女,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温中林诉被告高容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中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爽、被告高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中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6月17日登记结婚,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怀孕,2017年9月6日,原、被告协议离婚,2018年2月25日被告与他人之女袁某出生。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与他人非法同居并怀孕,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也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法院。

被告高容辩称,双方离婚时是原告起草的离婚协议,我想到我是过错方就同意净身出户。我和袁建平是2017年9月18日登记结婚,袁某是2018年2月25日出生的,我们离婚时袁某已经有四个月了,原告知道我怀孕的情况,所以我才同意净身出户。原告当时也没有说要抚慰金,事情已经解决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4月24日育有一女,取名温某2。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怀孕,2017年9月6日双方协议离婚,2018年2月25日,被告生育一女,取名袁某。现原告以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婚内与他人生子,造成其精神损害为由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袁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双流县重点服务花名册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是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相互尊重、忠诚,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怀孕,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和严重的心理创伤,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有理有据,对被告辩称双方在离婚时,被告怀孕原告已知晓,所以被告选择净身出户,离婚时原告已放弃其索要赔偿的辩护意见,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过高,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其经济能力、原告的精神损害程度等因素,被告应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为宜,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温中林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二、驳回原告温中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温中林负担325元,被告高容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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