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电动车与汽车相撞,电动车负次要责任,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19-11-05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442

案情简介:

20129月281035分许,被告李某某驾驶一辆机动车沿成龙路由龙泉方向往成都方向行驶至绕城高速桥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原告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朱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朱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经确认被告所有的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

     法院认为:根据道交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应对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原被告按2:8承担损失比例较为适宜,因被告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应由交强险在赔偿限额内分项赔偿后,不足部分再由原被告按2:8比例承担,其中被告应承担的80%由被告购买的商业三者险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

经法院审理后,判定由保险公司向原告朱某某赔偿共计92455.85元。原告对赔偿金额非常满意,确认结果后表示不予上诉。

太琨律品牌律师认为:根据道交法第76条规定,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告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存在过错并负有次要责任,故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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