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负有主要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9-10-30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483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29日,原告杜某驾驶小轿车才能够康定经京昆高速往成都方向行驶,至1909KM+300M路段时,与被告彭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首尾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诊断伤情为5/6椎间盘突出伴颈脊髓损伤四肢瘫,糖尿病。后经鉴定原告构成四级伤残(赔付比例70%),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18240元,后续治疗费及康复费共计19800元,依赖护理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彭某负次责任。
另外,被告货车向永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此,原告向被告彭某某及保险公司起诉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负有主要责任,对其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以支持。其他损失经计算品迭后判决由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向原告赔偿相应损失。
太琨律品牌律师认为,原告虽然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但依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比例来弥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只是该起交通事故是原告主要责任引发导致,法院对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