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出借人立场)

出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保证人(丙方):

    1、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

住所和联系电话:

    2、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

住所和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提供担保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以兹遵守。

一、借款金额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甲方从以下账户向乙方支付借款,并以此账户收取还款本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指定收取借款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主体将借款支付至乙方上述指定收款账户,即视为乙方收到借款。乙方向甲方上述指定的账户或甲方书面告知乙方的账户归还本次借款本息,乙方向其他任何账户归还借款的视为未归还。

二、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甲方支付借款之日起计算(若甲方分笔支付借款,则分别计算到期日),借款期限包括付款当日和到期当日。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若乙方归还借款本金迟于还款当日15点(以到帐时间为准)的,视为第二日归还。

2. 若乙方提前还款,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并经甲方同意后,双方签订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乙方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借款本金的5%。

3. 借款需展期的,乙方应于借款到期前不少于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借款展期申请书》,甲方在书面《借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展期,不再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借款展期的,展期金额不得超过原借款金额。

三、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   %/月,自甲方支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全部结清之日,按月结息。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应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前一个工作日支付利息。

四、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借款/宣告所有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借款本息:

1、乙方累计两次未按时支付借款本金/利息;

2、乙方逾期付息超过三十天的(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时间);

3、乙方出现合同法中规定的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如乙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或已经提交或者被提交了破产申请等);

4、乙方未按照约定签订相关担保协议或未按照约定办理抵、质押登记。

五、乙方已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同意本次借款的决议文本,同时乙方承诺已经完成本次借款事宜需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六、若乙方逾期归还借款本息(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归还的情形),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该笔借款为止。

七、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乙方按照“违约金—利息—本金”的顺序计算归还甲方款项。

八、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九、担保  

1、为保证乙方依约还款,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3、担保期间为乙方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展期的,担保期间为展期到期日届满之日起两年。

4、若甲方同意乙方借款展期的,丙方同意继续为展期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毋需另外签订担保协议或征得丙方同意。

5、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十、强制执行

1、本合同经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乙方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2、乙方未依约还款的,贷款人通过邮寄送达通知借款人履行,借款人仍不履行的,甲方有权自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申请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其他约定

1.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乙丙双方一致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大陆法律解决本协议履行中的争议。

2.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3.本协议中填写的地址和电话视为在履行合同或以后仲裁和诉讼中接受各类文件、文书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发出邮件3日后,视为对方无条件收到,除非收件方提前3日书面通知了相对方。

4.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5.本合同经签署生效,丙方为多个主体的,对签署各主体有效,任一主体未签署或签署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署方的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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