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权利的宪法保障——访加拿大麦吉尔大学帕特里克·黑利教授
发布时间:2017-10-23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1750
刑事诉讼权利的宪法保障——访加拿大麦吉尔大学帕特里克·黑利教授 

  人民法院报
  帕特里克·黑利教授是加拿大魁北克省最出色的刑事律师之一,同时也是加拿大麦吉尔大学刑法学教授,其专业涉及刑法、刑事程序法、刑事证据法、量刑理论、国际刑法、比较刑法等许多领域。黑利教授在律师业务及授课之余,还经常参与加拿大刑法的修改及法官的培训工作。日前,黑利教授来华参加中加高级法官培训项目第三次研讨会,会议期间,本文作者就加拿大宪法中的人权与自由宪章以及刑事诉讼法律中的一些问题采访了黑利先生。 

  武:您可以介绍一下加拿大刑事程序法的宪法背景吗?加拿大自由与人权宪章中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条款有什么特别考虑吗? 

  答:这是个有趣而难以回答的问题。在加拿大的法律发展史中,1982年以前,议会成文法和法院普通法判例控制着刑事诉讼方面的立法。1982年,加拿大宪法吸收了人权与自由宪章,这个宪章有许多条款涉及刑事诉讼方面的权利和证据制度。宪章限制国家或公诉人权力的原因在于,加拿大的历史上国家拥有过多的权力,对个人的自由国家拥有完全的权力。将宪章加入宪法的目的是为加拿大的每个人提供最低限度的宪法保障。这种保障是每个在加拿大的人可以预期的最低宪法保障,保障每个公民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宪章也是立法机关和法院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当法院和立法机关制定规则时必须考虑这些标准以及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问:可否这样理解,由于宪章为加拿大公民设立了最低限度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也相应地有所提高?另外,你们是否是通过宪章把人权和法治理念也吸收到了宪法之中? 

  答:可以这么说。但是,在加拿大,虽然法治和人权理念存在于宪章之中,但法治和人权理念并不是因宪章而产生,正相反,它们重新界定了宪法的性质。例如,在1982年以前,加拿大的议会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任何事情,可以通过任何形式的法律,但到了1982年以后就行不通了,议会必须遵守宪章,它也必须受制于宪法,这意味着法院和法官有了更重要的工作,即解释宪法,解释什么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问: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怎样实施这种保障?对法官有关宪章的解释检察官和警察是否必须遵守? 

  答:当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声称警察和公诉人必须遵守某些规则时,警察和公诉人就别无选择地必须遵守这些规则。警察和检察官必须遵守宪章的要求,例如法官宣布,警察在执行搜查和逮捕时不得为某种行为,警察就必须照此执行。这是因为宪章第52条规定,宪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最高法律包括什么以及都是些什么意思,都是由法院来解释的。因此加拿大的法官在决定什么是根本性的权利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贯穿在实现司法正义的全过程中。加拿大有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于其他国家,加拿大的法官享有更多的权力,这是因为加拿大的人权与自由宪章规定的内容更多,需要法官解释的宪法权利也更多。 

  问:是否可以这样说,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成文宪法和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宪法性判例是否也是宪法的一部分? 

  答:是的。虽然这种解释可能会因为具体判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总体上讲,它们都必须得到遵守。任何人的行为涉及到法院的判决,他就必须依照判决行事。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效力及于全国,各省上诉法院的效力及于全省。总的来说,成文宪法保障了司法决定是在公正、不偏不倚和独立的条件下做出的,即保障了一种“根本的公正”,保障所有的人受到公正的对待。 

  问:被告人的沉默权是怎样受到宪法保护的? 

  答:这是个复杂的问题。我们首先应当明确沉默权的内容。沉默权包涵三层含义:1、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警察讯问的权利;2、嫌疑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回答警察的讯问;3、被告人在法庭上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这种权利源于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承认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警察讯问的先例。如果警察向被告人提问,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并且被告人拒绝回答警察的提问不得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这是对被告人很重要的保护制度,但也有例外,在一些非常少的情况下,个人有义务回答政府的提问,例如涉及个人收入的问题,一旦被告人回答了提问,他的回答就可以作为不利于他的证据使用。但是,这种回答必须是自愿的,被告人被强迫做出的回答法庭不予采信。 

  问:你是如何评价这一制度的? 

  答:我们不能说这是一个好的制度或坏的制度,对它的两方面评价都有。但我个人认为,如果准许警察强迫某人回答问题,这就决不是一个好制度。如果嫌疑人愿意回答问题,当然应当准许,但是决不可强迫,这是最基本的公正。如果警察不能从独立渠道获得足够的证据,案件就可能败诉,其结果是被告人无罪,但这是为保持公正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在加拿大,大多数人认为,为保持公正,不能赋予国家强迫犯罪嫌疑人回答讯问的权力。我不相信在加拿大有很多案件由于嫌疑人选择沉默而使案件无法侦破,也没有资料表明存在这一消极情况。就这个问题在加拿大始终是可以讨论的,有时警察机关会请求更多的权力。政府和公众倾听他们的请求后,有时会满足警察机关的请求,有时则明确予以拒绝,这种同意与否完全取决于请求的性质。比如,在1982年制定人权与自由宪章之前,警察无权对人作DNA的测试。现在我们赋予了警察机关有限的DNA测试权力,因为我们意识到DNA检测是非常重要的破案工具。我们准许警察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做这种测试,但如果准许警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做检测,这就是对个人自由的根本破坏。 

  问:宪章的第24条是如何影响法官采信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的? 

  答:第24条第2款规定了这样的原则:如果警察获得证据的行为侵犯了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而且法官采信这种证据会使司法的公正形象蒙羞,则法官可以拒绝采信这种证据。这意味着,首先,不同于美国的自动排除规则,加拿大法官只能根据宪章来排除证据。如果这种证据的取得影响了司法公正,法官可以或应当排除这种证据。联邦最高法院对此作的解释是,当这种“侵犯”严重的时候,法官必须予以排除,如果不太严重则可不排除。什么是严重侵犯宪法权利?如果嫌疑人被强迫供述和交出对其不利的证据,这种行为就是严重违反宪法权利的行为。 

  问:举个例子,如果警察怀疑某人实施了谋杀行为,当搜查该嫌犯的汽车时搜出了毒品,这种证据可以采信吗? 

  答:这个问题应当一分为二来看:如果警察有搜查汽车的合法权利,例如怀疑车主有谋杀或贩毒行为,则搜查时发现的毒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警察没有搜查汽车的合法权利,例如无端拦截汽车进行搜查,则因此而发现的证据,如毒品,法院则不予采信。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没有赋予警察搜查的权利,则因搜查而取得的证据法官不能采用。 

  问: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保护公民自由的价值要高于打击犯罪的价值,法官首先考虑的是公民的自由权利,法官采信因破坏公民的自由权利而取得的犯罪证据将使司法形象蒙羞? 

  答:完全可以这样理解。 

  问:如何理解刑事法官居中裁判者的地位和作用?我在加拿大时看到媒体采访魁北克省上诉法院新选任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时,记者问,你到最高法院后审查案件时首先要做的是什么?这位法官说,我首先审查被告人的宪法权利是否受到了侵犯。这是不是意味着刑事法官更倾向于被告人? 

  答:刑事法官和其他法官一样,都必须中立,他们不得袒护公诉人,同样也不得偏向辩护人。在一些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法官会非常小心地站在被告人一边。不使无辜的人受到审判是宪法原则之一,但法官也没有其它特别的职责去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问:谢谢您接受采访。

  (武文和)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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