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不容欺骗——呼吁出台追究提供伪证者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17-10-13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1384
公证不容欺骗——呼吁出台追究提供伪证者责任制度
本报记者游春亮 本报通讯员姚嘉
骗取公证现象愈演愈烈
记者近日在广州市多个公证处采访时发现:当前,不少申办公证的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谎言或虚伪证件资料来骗取公证,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使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受到了严峻挑战。
广州市民李某到广州市公证处申办继承其父遗留在香港的数百万元遗产时,提交了原籍台山县一乡政府的证明,称其父亲于解放初期在台山县死亡,生前只有一个妻子和他这一个儿子,别无其他子女。可是,公证人员仔细一查,却发现李某的父亲生前娶有一妻一妾,共生育了14个子女,除5人死亡外,尚有9人健在。
类似这样搞欺骗的事还有很多。据介绍,公证的证据材料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的,自己申请自己举证,如果公证员查不出相反的证据,就不能认定其提供的证据为假证、伪证,这使部分心怀鬼胎者有了可乘之机。此外,按照公证的办理程序,公证员必须对申办公证当事人的身份、资格、需要公证的事实、文书的内容、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公证审查过程中依然难免有“漏网之鱼”,出错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广州市有一男子在外包了“二奶”,为了防止妻子发觉后跟他离婚分家产,他预先进行了财产转移,将房子作了抵押贷款,并让“二奶”假冒其妻之名,持伪造结婚证、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抵押贷款公证。这个骗局,到其离婚时才被揭穿。现在,广州制造假文凭、假学历、假证件的活动十分猖獗,几乎任何假证件都可以在黑市买到,而且足以以假乱真,这给公证审查工作带来了技术上的困难。
还有,随着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广州市的涉外民事和经济公证也呈直线上升之势,今年1至4月,就达34287件,占所办公证总数的48.8%。这类公证业务,如果都要仔仔细细地进行审查,单是出入境的费用就是一笔庞大的开支,更别说其中要花费的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了。
应追究提供伪证者责任
据了解,在民事审判和刑事案件侦查时作伪证者,轻者要承担行政责任,重者则可能构成伪证罪或包庇罪,难逃法律的严惩。惟独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提供伪证者最“轻松”,除了被公证处查出后拒绝公证外,不须承担任何后果。
按1990年12月12日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8条规定,“公证处对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予以改正,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挠、妨害公证处查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公证处除可拒绝公证外,所有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对于企图以骗术来办理公证、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来说,无异于隔靴搔痒,毫无震慑力。
为此,在广州市甚至出现了一些持伪证的不法之徒到各个公证处碰运气,失败了再尝试的怪现象。广州市公证处就遇到过这样的事。有几个持署名为江西省甲公司与青岛乙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的人,到该处办理协议书公证。该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存款人民币3万元的“定期大额可转让存单”转让给乙公司,以作为向银行借款抵押之用,并提供了盖有银行储蓄业务章的存单一张和盖有银行公章的证明一份。该公证处受理后,对上述存单和证明进行了查证核实,发现都是伪造的,因此按规定拒绝予以公证。事后,该公证处才了解到,这伙人此前已到市某区公证处申请过,被拒绝后又跑到这里来碰运气。
公证不容欺骗!目前,我国公证体制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公证作为法律中介服务,将逐步向市场化的方向发展,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运作。但是,在市场经济浪潮中,公证如何保持其行使国家证明权的严肃性,不为不法分子利用,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在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值得引起关注。
有识之士呼吁,应尽快出台申办公证当事人提供伪证的责任追究制度,以遏制上述欺骗行为,维护公证市场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游春亮 本报通讯员姚嘉
骗取公证现象愈演愈烈
记者近日在广州市多个公证处采访时发现:当前,不少申办公证的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谎言或虚伪证件资料来骗取公证,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使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受到了严峻挑战。
广州市民李某到广州市公证处申办继承其父遗留在香港的数百万元遗产时,提交了原籍台山县一乡政府的证明,称其父亲于解放初期在台山县死亡,生前只有一个妻子和他这一个儿子,别无其他子女。可是,公证人员仔细一查,却发现李某的父亲生前娶有一妻一妾,共生育了14个子女,除5人死亡外,尚有9人健在。
类似这样搞欺骗的事还有很多。据介绍,公证的证据材料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的,自己申请自己举证,如果公证员查不出相反的证据,就不能认定其提供的证据为假证、伪证,这使部分心怀鬼胎者有了可乘之机。此外,按照公证的办理程序,公证员必须对申办公证当事人的身份、资格、需要公证的事实、文书的内容、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公证审查过程中依然难免有“漏网之鱼”,出错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广州市有一男子在外包了“二奶”,为了防止妻子发觉后跟他离婚分家产,他预先进行了财产转移,将房子作了抵押贷款,并让“二奶”假冒其妻之名,持伪造结婚证、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抵押贷款公证。这个骗局,到其离婚时才被揭穿。现在,广州制造假文凭、假学历、假证件的活动十分猖獗,几乎任何假证件都可以在黑市买到,而且足以以假乱真,这给公证审查工作带来了技术上的困难。
还有,随着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广州市的涉外民事和经济公证也呈直线上升之势,今年1至4月,就达34287件,占所办公证总数的48.8%。这类公证业务,如果都要仔仔细细地进行审查,单是出入境的费用就是一笔庞大的开支,更别说其中要花费的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了。
应追究提供伪证者责任
据了解,在民事审判和刑事案件侦查时作伪证者,轻者要承担行政责任,重者则可能构成伪证罪或包庇罪,难逃法律的严惩。惟独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提供伪证者最“轻松”,除了被公证处查出后拒绝公证外,不须承担任何后果。
按1990年12月12日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8条规定,“公证处对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予以改正,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挠、妨害公证处查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公证处除可拒绝公证外,所有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对于企图以骗术来办理公证、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来说,无异于隔靴搔痒,毫无震慑力。
为此,在广州市甚至出现了一些持伪证的不法之徒到各个公证处碰运气,失败了再尝试的怪现象。广州市公证处就遇到过这样的事。有几个持署名为江西省甲公司与青岛乙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的人,到该处办理协议书公证。该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存款人民币3万元的“定期大额可转让存单”转让给乙公司,以作为向银行借款抵押之用,并提供了盖有银行储蓄业务章的存单一张和盖有银行公章的证明一份。该公证处受理后,对上述存单和证明进行了查证核实,发现都是伪造的,因此按规定拒绝予以公证。事后,该公证处才了解到,这伙人此前已到市某区公证处申请过,被拒绝后又跑到这里来碰运气。
公证不容欺骗!目前,我国公证体制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公证作为法律中介服务,将逐步向市场化的方向发展,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运作。但是,在市场经济浪潮中,公证如何保持其行使国家证明权的严肃性,不为不法分子利用,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在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值得引起关注。
有识之士呼吁,应尽快出台申办公证当事人提供伪证的责任追究制度,以遏制上述欺骗行为,维护公证市场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