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全面移送案卷制度保障了辩护律师的庭前阅卷权
发布时间:2017-09-19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1043
2012年《刑事诉讼法》恢复了庭前全面移送案卷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将起诉书连同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法院。考虑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曾将检察机关移送的材料限定为“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庭前全案笔录移送制度的恢复,意味着将1996年完成的“审判方式改革”的部分举措予以废除,从而部分恢复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曾确立的庭前案卷移送制度。通过这一改革,主持案件审判的法官可以获得庭前全面阅卷的机会,有助于法官在庭审前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保障了辩护律师的庭前阅卷权,使其可以获得较为充分的进行庭前防御准备的机会。当然,这种允许法官庭前全面阅卷的起诉方式,也很可能带来法官通过阅卷对被告人“构成犯罪”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的问题,这轻则会导致削弱被告方的无罪辩护效果,重则可能带来法官先定罪再审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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