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标签:香港年轻男性刑释人员的受歧视感和自我污名
发布时间:2017-09-25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2677
崔永康 郑国贤(著) 邱格屏 计 月(译}
【内容提要】曾经入狱服刑的烙印可能使犯罪人产生自我污名的想法,并妨碍其重返社会,对年轻的刑释人员更是具有挑战性。年轻刑释人员在出狱后会面临歧视和污名问题,导致他们无法获得就业机会。他们不得不避免社交活动,隐匿自己的身份信息。时而久之,他们会内化罪犯这一标签,产生自我污名意识、自我污名情绪,实施自我污名行为,甚至会造成再犯。
【关键词】刑满释放,污名,歧视,再犯

      年轻刑释人员不仅要经历从监狱到社会的过渡,还要经历从青春期到成年期的转变。[1]我们调查了最近刚从香港监狱释放的16名年轻男性的受歧视感和自我污名状况。通过定性的深度访谈,我们发现受访者主要是从招聘者那里感受到歧视。自我污名与较低的自我价值感、羞耻感和窘迫感的关系更加显著。对于刑释人员身份的披露,绝大多数受访者会采取“不问就不说”的策略。很少有研究分析香港刑释人员重新回归社会经历,而本研究重点关注刑释人员重返社会面临的挑战。 

一、序言
  自戈夫曼(Goffman)的开创性研究开始,[2]污名被定义为一个降低个人的公信力,赋予他/她不利特征的“标签”。[3]对很多刑释人员而言,罪犯的标签经久长存。刑释人员感受到的刻板印象、标签、歧视、地位丧失和隔离的耻辱被视为一种“无形的惩罚”,[4]很可能会妨碍他们成功地重返社会。对于即将出狱的年轻罪犯而言,污名和重返社会是个严峻挑战。因为与他们监禁前的同龄人相比,年轻刑释人员往往不具有成年人的标志(如获得稳定的工作和变得独立)。[5]此外,当年轻刑释人员重返社会时,他们必须经历由罪犯到公民,以及由青少年到成人的双重转变。
  西方国家的政策制定者和学者们关注数目庞大的罪犯(尤其是青少年刑释人员)重返社会的问题。[6]香港是亚洲监禁率最高(10万分之141)的地区之一,但是关于香港刑释人员重返社会和污名化的实证研究却少之又少。[7]香港地区的监禁率高于中国内地(10万分之122)、韩国(10万分之94)和日本(10万分之58),却略低于澳门特别行政区(10万分之170)。香港地区的监禁率也比许多法律制度相似的西方发达国家高,包括加拿大(10万分之117)及澳大利亚(10万分之133)。[8]
  瓦吉(Vagg)敏锐地指出,虽然香港社会反映了中国的地方自治主义文化,但是香港对于违法行为的容忍度较低,尤其是对青少年罪犯,他们往往快速被贴上越轨者标签,并通过严厉的制裁进行隔离。这样迅速和严厉的应对方式甚至可能适用于罪行相对轻微或实施“准越轨”的年轻人(如吸烟、饮酒、深夜晚归和实施未成年性行为的青少年)。香港对青少年的标签化现象对青少年产生污名化的不利影响。[9]

二、自我污名的概念模型
  污名可以被视为对个体或组织的标签,可以导致名声贬损和其他不利特征。公共污名与自我污名是不同的,前者是指由更具权威的组织,如社会或政府给予被贴上标签群体的歧视,[10]而后者在少数群体(在本文中是刑释人员)将对其不利的意识内化。[11]一旦负面标签内化,被贴上标签的人可能会改变自己的行为来迎合这些评价。这些刑释人员会刻意实施越轨行为。[12]为了充分了解自我污名,研究人员需要研究受污名者对他人歧视的认知,以此来明确组成自我污名的三大构成要素:刻板印象(如对个人能力的负面认知)、偏见(如低自尊)和歧视(如妨碍其求职和疏离)。[13]
  麦颖思和张婉文[14]在对香港隐性少数群体的研究中,使用了三个相似的概念来定义自我污名;自我污名意识(如感到不被信任、不如他人、警觉和猜疑)、自我污名情绪(包括羞愧、尴尬或愤怒)以及自我污名行为(如避免社交活动)。自我污名情绪和认识都是双向的,并且双方都对自我污名行为有影响。[15]麦颖思和张婉文[16]研究了心理疾病患者、从中国内地移民到香港的新移民者和男/女同性恋。之所以选择这些样本是因为他们少数群体的隐性本质。刑释人员也是面临着这些困难的隐性少数群体,但他们的污名并没有得到相同水平的关注。
  隐性少数群体区别于显性少数群体(如那些不同肤色或者身有残疾的人),他们每天都面临着是否要披露身份的艰难选择。一方面他们可以因为其身份的隐性本质而避免他人的谴责。另一方面,掩饰少数群体身份的能力增加了他们披露身份的负担。[17]从这一意义上说,隐性少数群体相比于显性少数群体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因为他们必须肩负起由于害怕歧视而决定是否要继续隐藏其身份的负担。另外,当他们很好地隐藏身份时,更难得到同类人的社会支持。[18]在求职过程中,是否要披露他们少数群体身份的负担尤为明显,就业表格往往要求求职者告知招聘者的犯罪记录。[19]刑释人员面临着要么在工作中承受污名,要么远离就业机会的两难局面。

三、年轻刑释人员的矫正及重返社会
  从监狱重返社会的过渡期对青少年来说比成人更加困难。因为刑释人员至关重要的性格成型期是在一个受控环境中度过的。监禁阻碍了他们的心理成长。他们远离家人、朋友和学校,而且必须学会在远离熟悉的环境的情况下长大成人。与此同时,他们还不得不学会适应苛刻的矫正环境,并且利用仅在监狱可获得的资源(如管教),而不是在他们的社区中效仿成人榜样。[20]当他们回归社会时,他们必须适应不同的生活方式,从监狱严格的管理回归到社区。这些差异被视为未成年(或刚成年)的刑释人员进一步发展及再社会化的障碍。[21]
  香港惩教的主要目的是矫正罪犯,这样他们能够成功地重返社会。重返社会对被认为更容易矫正的年轻罪犯而言尤其如此,重点是通过矫正机制实现这些目标。在香港,除了可以避免对未成年罪犯的刑事追诉警司警诫(PSDS)、缓刑和社会服务令计划(CSO)之外,香港仍然严重依赖监禁进行矫正。[22]目前,香港惩教署(CSD)有十个面向男性成人罪犯的矫正机构;还有五个类似机构和四个康复中心特别面向青少年罪犯。这些机构包括面向青少年罪犯的培训中心、感化中心和监狱。
  近年来,为了罪犯最终回归社会,相关部门做了更多的努力以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和教育培训。每天有平均超过5000名罪犯从事各种生产工作。罪犯们负责制作家具、员工制服和交通标志,并且为医院提供洗衣服务。[23]相对年轻的罪犯必须参加半天的教育课程,鼓励年轻罪犯参加当地和国际的公共考试。为了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他们也需要参加技术和商业培训。[24]在2004年,一个由200多名志愿者组成的康复志愿者组织得以成立,以帮助香港惩教署为囚犯们开设各种强化课程,包括计算机和语言课程。香港惩教署还和包括宗教组织在内的众多非政府组织合作,为罪犯提供范围广泛的技能培训项目和活动。总的来说,香港惩教署在2011年采用的激励主题为“给更生者一个机会”,这也证明香港的政策方向是囚犯的矫正及再社会化。[25]
  然而,依然有关于监禁对刑释人员再社会化有效性的担忧。例如宗教人士担忧如何继续帮助刑释人员。[26]香港的刑释人员一直批评监狱内的矫正项目,他们表示这对他们重返社会很少起到帮助作用。[27]除了矫正项目和帮助囚犯之外,监禁仍然是令人沮丧和污名化的经历(尤其是对年轻人)。年轻罪犯陈述了在监狱中受害的经历、失落感和自主权的缺失。[28]香港监狱着重强调纪律和矫正,罪犯自主权的缺失是显而易见的。罪犯穿着有颜色编码的制服,并以类似于军人的方式行动。通常在得到其他指令之前,他们必须在惩教人员面前保持立正姿势。
  卢铁荣[29]指出,香港的监禁场所在处理被定罪的青少年罪犯时,遵循“短期的高强度冲击”(‘short, sharp shock’,即SSS)的原则。14至20岁的罪犯最多被矫正6个月,而那些21到14岁的罪犯会被拘留3个月到一年。因此,第一个“S”意味着时间短,“高强度”指高强度的体力劳动,这是这些监禁的标志。最后,“冲击”是期望罪犯参与高强度劳动后的感觉,目的是使他们能够领教犯罪的后果。崔永康[30]对一个被判处在(青少年犯罪)劳教中心服刑一段时间的青少年罪犯的深入个案研究,证实了这一制度的严格纪律性。

四、刑释人员的污名化
  西方对刑释人员的污名认知的实证研究,有不同的结论。一些研究发现刑释人员对污名漠不关心。例如,本森(Benson)和他的同事[31]研究了被判决改造的成年男性的污名影响及其释放后再社会化的成功性,发现大多数人在重返社区后,并不认为自己被污名化了。施耐德(Schneider)和麦基姆(McKim)[32]对成年缓刑犯污名的研究显示,他们感受到雇主、执法人员及社区成员对他们的污名化,但是在他们的朋友和家人那并没有感受到污名化,而且这对自我污名并没有影响。
  污名对于刑释人员有着更加深远的影响。刑释人员预测自己会遭遇排斥和歧视,这导致了躲避行为(如隐退和隐瞒),这也可能增加他们再犯的可能性。[33]
  就业歧视被认为是刑释人员进入社会的最明显的障碍之一。无数研究者强调了雇主对于雇佣刑释人员的歧视。[34]对于曾入狱的青少年而言,他们的犯罪记录使其就业更加困难。在一个关于青少年从监狱回归到社区的研究中,布里斯(Bullis)和他的同事[35]指出,在刑释青少年被释放6个月后,不到一半的人入学或者就业,而且这一数字在他们出狱后的12个月降至30%。在回归社会以后,刑释青少年往往无法实现出狱后获得工作的期望。[36]这些困难及污名化对刑释青少年的再社会化和自我认知有着深远影响。研究发现,刑释青少年比没有犯罪的同龄人对于未来的态度更不乐观。[37]总之,刑释人员在出狱后感受到的社会待遇,对他们发展亲社会人格有着较大的影响。[38]
  与西方文化相比,亚洲的群体观念在促进守法行为方面的作用尤为明显,亚洲文化强调相互依赖和羞耻感。[39]几个世纪以来,中国依靠一系列的非正式机制来维护社会秩序。[40]非正式的控制机制不同于基于法律由政府强制执行的正式机制。前者由非官方组织(如家庭和社区)执行,以加强对违法者的道德规范。[41]这种非正式控制源于儒家思想,鼓励道德规范,用使罪犯羞愧的方式,引导其改过自新。[42]
  在最近的一项研究比较了日本和美国的工人对工作场所的管理条例的遵守程度,小林(Kobayashi)和柯布(Kerbo)[43]发现日本工人对于违反规则感到更加羞愧和窘迫。日本与中国相似,有一种集体主义文化,高度重视他人对个人行为的评价。本研究证实了在亚洲文化背景下,羞耻感在促进守法行为中的重要性(虽然不是与刑事违法特别相关)。
  然而,有学者[44]警告说,这种应对犯罪或违规的公共干预模式可能会产生将耻辱转化为污名的不利后果。某些刑释人员被标记了越轨者的标签之后,可能会更消极地面对社会,并进一步认可他们的标签。一旦他们认可越轨行为,其将很难远离这种生活方式。这一论断适用于香港,年轻人任何越轨行为的迹象,包括在考试成绩不好,面临着迅速而严厉的处罚,并且会被学校和同伴贴上标签。瓦吉[45]认为,虽然一些学生会心甘情愿接受处罚,但是部分学生可能选择逃学并参与进一步的违法行为。因此,在亚洲,羞耻感能够有效恫吓将来的犯罪行为,但是羞耻感和污名仅一线之隔,需要谨慎对待。

五、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香港16名刑释青少年作为选择组,考察了他们被刑满释放后的自我污名情况。受访者由一些帮助此类年轻人的非政府组织招募。受访者的平均年龄是21.6岁。其中有5人的罪行与不诚实有关(如盗窃);4人被判处毒品犯罪;4人被判处反人类的罪行(伤害);还有3个被判处性犯罪(强制猥亵)。受访者最近服刑的长度有所不同,有6人刑期少于6个月,4人的刑期在7到12个月,4人在1到2年,还有2人是5年以上。在采访时,这些受访者的平均出狱时间是6个月左右。
  本研究主要运用定性的方法,即半结构式深度访谈。我们认为通过访谈的方式,受访者在讨论他们回归社会的经历及感受时更坦率和直接。询问的问题包括“在你出狱后是否觉得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你能否告诉他人你的过去?”我们在开始访谈前取得了受访者的同意,而且所有的访谈都在私人的场所进行。我们在收集资料前,取得了作者所在机构的审批委员会的伦理许可。我们尽可能地将所有的访谈都用音频记录,并逐字转化以取得直白的记录。然而,所有的访谈都是以广东话进行的,并翻译成英文,为了在翻译时保持原意,我们对一些字句进行了语法编辑。
  由于这是一项探索性的研究,我们对相关的主题进行了开放性编码。自我污名的研究模型概括了对访谈主题研究的分析。研究显示的主题包括广义的歧视感和自我污名,还有一些细化的主题(如自我污名的认知、影响和行为)。为了保护受访者的隐私,我们对受访者进行了化名。

六、研究结果
  (一)歧视感
  歧视是我们分析的重要问题。我们样本中的年轻人长篇累牍地诉说自己出狱后长期受到歧视。其中最为明显的问题是与受访者受到招聘歧视有关。我们发现,就业对受访者非常重要。事实上所有受访者都表示他们与家人的关系在入狱前并不差,然而出狱后却变得紧张,他们想要自力更生。正如曾被判处缓刑、惩教和入狱的张某,他的目标是“自给自足”。刑释人员与家庭成员关系紧张意味着他们不能向家人寻求帮助,这使得找到工作的需求变得更为紧迫。例如,因袭击被判处14个月拘役的梁某说:“我不能和我的家人沟通。谈到钱和找工作我们就会争吵。”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被认为是解决生活问题和缓解家庭矛盾的方式。
  不幸的是,16名受访者中的11人表明他们难以找到合法的工作。虽然雇主不会直接拒绝刑释人员,但是受访者仍感觉到他们是不公平歧视的受害者。叶某曾因袭击被判处半年监禁,在接受采访时仍然失业,坚决声称雇主歧视已出狱的囚犯:
  我之前有过两份工作,但当他们发现你有犯罪记录,他们会用不同的方式来解雇你……他们不会说他们解雇你是因为你有犯罪记录,而会找其他的原因,像这份工作不适合你,或者你的表现不好,然后辞掉你。
  相似的是,被判处抢劫罪的文某在接受我们采访的时也是失业。在谈及应聘一个清洁商务办公室的职位的经历时是这样说的:“许多雇主都是这样的,他们明确表明不会雇佣任何有犯罪记录的人。例如,你帮助别人清洁他们的办公室,他们丢了什么东西,他们就会怪罪有犯罪记录的人,每个人都是这样的。”
  虽然近几年香港政府推出了一系列呼吁平等对待刑释人员的广告[46],但是受访者仍然有强烈的受歧视感,觉得每个人都将他们视为潜在的威胁,如果有任何事情出了差池就会怪罪他们。文某希望政府能建立一个部门来帮助刑释人员找工作:
  我想说,人们不应该歧视曾入狱的我们。我们虽然入过狱,但是可能在出狱之后不会再犯罪了。请给我们这些刑释人员一些改过自新的机会。当我们去面试工作时,请给我们一个机会,不要因为我们是刑释人员就撕毁我们的申请表。
  除了就业歧视,受访者们还讲述了一些被旧友们区别对待的事例。程某谈到他感受到了与他相知多年的中学朋友对他态度的变化,他说道:
  起初,他们都挺好的。之后我不知道他们是忙于工作还是其他事,但是当我给他们打电话时,并没有人接听,或者在留言后并没有人回复……起初,他们问我近况如何,但是这些问候越来越少……有很大的不同。……也许他们发现了我在监狱里,这只是我的猜测。
  (二)自我污名
  1.自我污名的认知。有八名受访者表现出消极的自我认知,经常举例他们是如何不如那些从未入狱的人。因持有毒品被判处10个月监禁的黄某尽管在一家投资公司找到了可以胜任的工作,但他仍认为自己低人一等。就像许多其他刑释人员,认为自己的罪行带来了不便,且与那些无犯罪记录的人相比,这会使自己变得更糟糕:
  你们是一张白纸,而我们实际上有许多犯罪记录,这为我们的未来埋下了很多隐患……你出去时穿上西装并分发带有公司名称和其他信息的名片,可能一个朋友看到你,说我曾在哪里见过他,或者警察看到你并调查你,这就会有问题。
  受访者的消极自我认知混杂着对自己的低教育水平和低资历的认知。正如叶某所说:“我的教育水平和刑事犯罪是两个关键问题。其他的都不是问题。”教育或者缺乏教育是参与者感知自我价值的重要方面,因为青春期的教育是社会地位的显著标志。[47]如我们所料,许多刑释青少年在入狱没有什么知识技能,而且尽管在他们在监禁期间能够接受一些教育,但是落后于同龄人。这进一步降低了他们的自我价值,正如这些受访者透露的:
  我想找到一份销售工作,在一个食堂工作,当一个服务员。我不是一个大学生,像我是不太可能找到一份办公室工作的。鉴于我的教育水平,我能找到什么工作呢?(林某,被判盗窃罪,判刑3个月)因为我找不到其他工作,我只能做一些临时工作。这是因为我的教育水平有限。(叶某)我不能做我想做的事情,例如学习;我的工作职位将比其他人的更低。(温某,被判持有毒品罪,判刑4个月)
  受访者职业资格的缺失,导致他们前途暗淡。在访谈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他们将永远被限制在低薪的工作中,而且永远不会获得向更高的社会阶层流动的机会。
  这些年轻刑释人员也怀疑别人是如何看待他们的。正如张某所说:“其他人会戴着有色眼镜看我们。”即使与可能不知道他们的犯罪史的人交往,受访者仍怀疑其他人会贬低他们。或者,用黄某的话来说:“即使你与其他人有一段愉快的对话,你也很难知道在他人的心中是如何真正地看待你的。”频繁的怀疑使得这些年轻人很难与他人互动,而且更糟糕的是,这会减少他们的自我价值感。如上文所述,刑释人员是一个隐性的少数群体,他们难以识别并难以从其他刑释人员那里获得支持。由于伴随着没有犯罪的人看不起他们的猜疑,刑释人员被迫面临回归社会的转变,并且独自面对随之而来的生活挑战。
  2.自我污名的影响。
  刑释人员的羞耻和窘迫是这些叙述中反复出现的主题。6名受访者明确表达了他们作为刑释人员的羞耻。例如,因持有毒品服刑4个月的满某说:“事实上,我对我的身份感到羞愧。”这些年轻的刑释人员并不喜欢与他们的同事谈论其服刑经历。例如,已经被安排在下一学年到其之前就读的中学重读一年的齐某说,当朋友们提到他失踪的那段时间(即当他在监狱服刑)时,他感到不自在:
  他们以为我回菲律宾了(他的父母之一是菲律宾人)。他们有很多的问题。但从我的语气中他们知道不应该问那么多问题。虽然他们不知道我的事,但我认为他们很快就会发现,因为在我服刑的时候,我偶遇了一个小学同班同学。
  这些年轻刑释人员有一个明确的想法,不知何故,在某种程度上,其他人会知道其害怕为人所知的底细。采访者与黄某的对话可以发现黄某的恐惧。
  黄某:是这样的,当你遇到客户,他们不知道你的背景,你不会告诉他们你刚刚被释放,你是一个刑释人员。怎么说,但是你想完成交易,你想要拿到合同,并帮他做投资,这些是不便的。
  采访者:但是你并不需要告诉他们。
  黄某:但是如果他们发现了呢?……我会觉得有点不安,你能明白吗?
  对于刑释人员而言,向其他人坦白他们的犯罪记录需要付出很大的勇气和耗费很长时间。即使他们已经克服了这些,并没有遭到歧视性的或者有偏见的回应,他们对自己成为刑释人员窘迫和对未来的冲突的担忧依然存在。曾在一家中国餐馆工作的程某叙述了他的经历和对同事们的感受:
  起初我的同事们,那些女士并没有意识到(我是一名刑释人员)。之后,她们好奇并问我为什么不学习,而是这样愚蠢地在一家餐馆工作。所以我默默无声地在心里告诉她们。她们没有做任何事情,都很好,但是我还是担心……我可能会和她们争吵。
  3.自我污名的行为。
  由于年轻刑释人员感受到歧视会削弱其自我价值感,对其刑释人员的身份感到羞愧和窘迫。让我们惊奇的是,受访者并没有表明强烈的躲避社会交流的意愿。他们所做的是采用更谨慎的方法与他人交流。8名受访者透露他们采取“不问就不说”的策略(尤其是应对招聘者时)。
  采访者:如果一个雇主询问你的过去,你会告诉他吗?
  受访者:我很可能会保密。
  如果雇主询问我的过去,我想我会告诉他。(林某)
  我通常不会说我是刑释人员……我甚至不会谈论它。他们不问,我就不会说。(渠某)
  张某在他出狱后改了名字。他解释道:
  有时候你叫到名字,你就不能回避……受害者的家人肯定记得我,记得我的名字,我怎么可能全部记得他们,他们的名字?很多情况下,当我拿出我的身份证,并且通过海关时,偶然有人叫我的名字,而且有人认出了我,我不想让这样的事发生。这在我看来是自我保护,而不是害怕你们。
  尽管受到歧视,但是年轻刑释人员并不放弃求职的原因之一是,在他们看来赚取生活费用是真正值得关心的事。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香港的竞争本质导致福利帮扶比较薄弱,这强迫刑释人员寻找工作来养活自己。文某描述了他黯淡的前景:
  最重要的事情是找到一所房子和找到工作;找到工作是最重要的事,因为如果我没有工作,我就没有钱,那么我怎么找到地方居住?……即使交了租金之后,你需要吃饭;你需要乘坐公共汽车去找工作。很多时候(钱)不够……有时我每天只吃一顿饭,我甚至曾经有段时间什么都不吃,只喝水。有时福利院会做饭给我吃……可能我要回去睡大街。
  这符合最近的一项研究的结论,该研究表明回归社会的成年刑释人员对香港的再社会化和重新整合项目不满,声称政府提供给他们很少的帮助。[48]

七、讨论
  这些调查结果表明刑释人员认为他们是受歧视的,尤其是受到招聘者的歧视。虽然政府近年来已经采取积极行动,鼓励雇主给刑释人员第二次机会,但是对于他们歧视仍然存在。由于奉行资本主义的香港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如某些西方国家。刑释人员无法找到工作是一个实际问题。这使得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变得困难,尤其是当他们试图成为自给自足的成年人时,这种困难更为明显。
  对年轻人来说,他们回归社会时所面临的歧视,可能使他们将这些想法内化,样本中的年轻人表露了自卑感及窘迫感。然而,这些自我污名的想法不仅与成为刑释人员有关,还与其他问题有关,尤其是教育和就业。服刑的年轻人往往在入狱前就已经有学习上的困难,而中国人认为教育是成功就业的途径。[49]这些年轻人的陈述表明他们认为自己缺少教育,而且刑释人员的身份使得他们困囿于低薪的工作或者失业状态。令人鼓舞的是,他们并没有放弃寻找工作,并在不让其不良身份影响其意志方面显示出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力。这些年轻人倾向于采取一种谨慎的方式表明他们的身份,而且仅在他们需要并且已建立信任后才会这样做。
  本研究的一个限制是,访谈收集的是许多近一年来被释放的年轻刑释人员。因此,我们必须审慎解释分析的结果,尤其是关于回避和躲避行为的结果。这些年轻人面对歧视和失败的时间越长,他们就越有可能经历更进一步逃避生活在香港这一高度资本化的社会的压力。除了这一小规模的定性研究,未来的研究应该采用更多的样本来探索歧视感和自我污名以及污名和再犯之间的关联。

结语
  所有社会都面临着刑释人员的再社会化问题,尤其是像香港这样对实施轻微犯罪的年轻人判处监禁的城市。在这项研究中,我们发现招聘者往往能查明年轻人曾被判处监禁,这是歧视感的来源。近年来香港的矫正机构已经采取积极措施,例如发起狱中教育计划、组织面向出狱人员的招聘会来帮助刑释人员重返社会。[50]然而,这些项目仍然停留在初期。我们仍需要做得更多以帮助刑释人员找到稳定的工作,而且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教育来阻止民众排斥他们。

【注释】 
  [1]译者注:香港改造青少年(14~20周岁)罪犯的场所分为更生中心(Rehabilitation Centre)和惩教所(Correctional Institution),本文为了便利中国内地阅读,这两个场所统称为监狱,服刑期满后的人员成为刑释人员、刑释青少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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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Link, Bruce G. and Jo C. Phelan.2001.“Conceptualizing Stigma.”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27:363-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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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香港城市大学应用社会学系教授;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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