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 梅
【内容提要】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及时出台,从根本上转变了人们将家庭暴力看做家庭内部私事的旧观念,并将提升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正确认识,在唤醒受害女性依法维权意识的同时,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法律保护和社会支撑。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家庭暴力固有的社会根源和文化根源、相关立法和执法的疏漏、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心理和性格因素,以及部分女性维权意识薄弱或维权方式不当等。完善并落实《反家庭暴力法》,需提高普法宣传教育的精准性,唤醒广大女性的依法维权意识,帮助广大女性培育法律情感,树立法治观念,并充分发挥《反家庭暴力法》的各类救济手段的作用。
【关键词】家庭暴力,女性受害,受害原因,维权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幸福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和保障。同时,家庭也是社会的窗口,家庭作为连接个人和社会的纽带,通过家庭可以看到整个社会。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男女平等及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胡适先生曾指出:“看一个国家的文明,只需考察三件事:第一看他们怎样待小孩子;第二看他们怎样待女人……”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家庭暴力便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在复杂的家庭问题中,家庭暴力最具社会危害性。因为它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女性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而且对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并且,家庭暴力是孕育社会暴力的温床。如果要反对社会暴力,那么需要先从反家庭暴力开始。
在我国,根据全国妇联公布的一项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家庭暴力问题已不仅仅是家庭问题,还成为必须治理的社会问题。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竟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女性成为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另据河北省妇联信访数据显示,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投诉一直占全省信访总量的10%以上。为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于2016年3月1日及时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从根本上转变了人们将家庭暴力看做家庭内部私事的旧观念,并将提升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正确认识,在唤醒受害女性依法维权意识的同时,为她们提供法律保护和社会支撑。
一、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出台以前,《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都有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此外,《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均有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有关规定。与此同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其内容。此外,还有专门性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予以补充。然而,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有效控制,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天津作为我国北方最大的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使得广大女性追求幸福生活和独立人格的比重不断升高,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比例虽然低于全国平均百分比,但其引发的社会问题仍然值得全社会高度关注。据天津市妇联关于“妇女发展与维权需求调查”的调查结果显示,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占被调查女性的11.45%,其中,表示遭受过“身体攻击或殴打”的占1.77%;表示遭受过丈夫“辱骂”的占2.86%;表示“经济被限制”的占1.41%;表示“与异性交往被限制”的占0.93%;表示遭受“强迫性行为”的占0.67%。[1]调查中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是遭受家庭“冷暴力”的妇女在不断增多,且发生“冷暴力”的家庭在该群体中受教育程度较高。家庭“冷暴力”是精神暴力的一种形式,其表现为“妻子长时间被冷淡、夫妻之间不说话”、“精神虐待”等行为特征,这些遭受家庭“冷暴力”的妇女有一个共同感受就是“无人可诉”,精神上非常痛苦。长期遭受家庭“冷暴力”的妇女,很容易引发生理和精神疾病,出现抑郁、性格扭曲、精神分裂、自残、自杀等无法挽回的后果。生活在“冷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他们的性格和学习成绩等方面也会受到很大影响。美国一位心理学家曾做过一个实验,将实验的学生分为三个小组:对第一组的学生经常给予鼓励和表扬;对第二组的学生则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任其发展;对第三组学生常常给予批评、指责。实验显示,备受关爱的第一组学生成绩进步最快,常遭批评的第三组学生也有一些进步,而无人关心的第二组学生几乎无任何进步。婚姻家庭咨询师将此理论移植到家庭建设中,认为夫妻之间的冷落、歧视对未成年子女的学习、健康成长负面影响较大。[2]
家庭暴力危害着受侵害妇女的身心健康,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容易诱发女性“以暴制暴”的暴力犯罪行为。由于女性犯罪行为具有过渡的渐进性,[3]因而,那些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起初容易产生恐惧、自卑、压抑、绝望等不良心理,当不良心理长期郁结,一旦失去平衡,往往会在瞬间爆发,促使她们歇斯底里地宣泄怨恨,并往往会采取暴力手段寻求解脱,走上由受害人到犯罪人的“恶逆变”。据天津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的统计,[4] 2005年在女性报复杀人案件中,27.3%是因家庭矛盾和丈夫长期虐待,18.2%是因婚恋受挫而引起的冲突矛盾。[5]另据2002年江苏南通女子监狱的调查,在513名女犯中,237名是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犯罪,有41人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6]因此,家庭暴力不仅危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还会危害家庭和谐稳定,对其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极为不利。如果一个家庭中,母亲因报复杀人被判入狱,她的子女受教育和成长的问题便十分令人堪忧。2006年7月4日,《中国青年报》在显著的位置刊登了司法部关于《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报告》。[7]据该报告的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堪忧;辍学现象严重,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犯罪率高于全社会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流浪乞讨现象令人担忧。并且,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具有代际传播,有些施暴者承认,他们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受其父亲影响。同时,学习理论认为,家暴行为是人们对于他人行为的认可与模仿。这里的他人主要指父母、老师、公众人物、虚拟角色等。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仅是妻子,还包括家庭中的其他女性成员,如女童和老年女性。由于女童和老年女性是家庭和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更大。据《华商报》报道,汉中11岁女孩雯雯(化名)夜不归宿,被父亲韩某脱光衣服用树枝抽打至死。[8]此外,随着我国老龄化时代到来,特别是老年女性的平均寿命高于老年男性,社会中老年女性人口的比重升高,家庭及老年人护理机构中对老年女性的虐待行为会有所增加。
更为糟糕的是,当今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还广泛存在于同居、恋爱、离异夫妻等有或者有过亲密关系的人之间。据调查,恋人之间和离异夫妻之间暴力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远远超过家庭成员之间暴力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关押在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顺义区和丰台区看守所的984名女性犯罪嫌疑人的调查数据显示,有35.7%的人被捕前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其中,受害率最高的是处于同居关系中的女性,占19.1%;其次是未婚女性,占13.9%;然后是离婚、分居关系中的女性。因此,家庭暴力的危害范围和程度是超乎想象的。
二、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因素
妇女的社会地位往往决定了她们的家庭地位,而女性就业状况和经济收入水平是其社会地位的具体表现。20世纪80年代初,面对经济改革大潮,国营企业和全民企业纷纷“改制”,大批工人下岗待业,其中最先被企业裁员的就是低职层女职工。女职工的下岗回家,不仅影响了她们的日常生活,也加剧了家庭经济负担,由此产生了新的家庭矛盾。据一项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家庭收入只对低职层女性的夫妻和谐关系产生影响。由于低职层女性的收入相对较低,收入对家庭生活的重要性相对较高,以致于成为影响夫妻和谐关系的因素之一。[9]有学者观察到家庭暴力源自男性在家庭中的权利控制,源于男女不平等的经济位序。资源理论指出,暴力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个体通过暴力可以获取大量资源,追求并维护自身利益。家暴施暴者通过暴力来获取家庭资源,从而占据统治地位。[10]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中有近一半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对丈夫经济上的依赖以及经济无法独立加重了她们遭受家庭暴力却不敢反抗的悲惨处境。正如美国社会学及犯罪学家斯蒂芬所言:“因为许多被打女性没有独立的收入,因而她们在经济上无法负担得起离开的代价。”[11]
(二)家庭暴力具有深层的社会根源和文化根源
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文化传统根植于社会生活,并对人们的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在我国,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也在不断发展进步,然而,在普通百姓的思想中一些旧的、错误的家庭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如“家丑不可外扬”、“男尊女卑”、“家务事是私事,公权力不宜过多干涉”等等。受这些旧观念的影响,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往往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私事,不愿让“外人”知道,依法维权的意识相当薄弱,甚至有些被打女性在遭受家暴后还爱着她们的殴打者,不愿依法维权。此外,害怕被报复是她们不敢寻求法律帮助的另一个原因,如果反抗或者逃离施暴者,那么他会追踪她们,甚至比以前更严重地伤害她们。她们也可能对报警带来的后果报以恐惧。[12]这就出现了当事人不愿主动寻求法律和社会救济途径,公权力很难介入的尴尬局面。因为在民事法律当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也无法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此外,道德观念的滑坡也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另一重要社会根源。例如“第三者”插足、“办公室恋情”等“婚外情”现象在我国许多地区泛滥,有职权的干部和有钱的商人都以有婚外情人而自豪,这成为婚姻纠纷和引发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据调查,在家庭暴力犯罪的故意杀人案件中,由“婚外情”引起的家庭暴力犯罪就占到了60%以上。
(三)立法和执法的疏漏
虽然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婚姻家庭中已存在良久,但是,“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却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时才被引入中国,家庭暴力问题才开始受到关注。2001年4月,我国修改了《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13]此后,《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国家法律相继修改,增加了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预防和惩罚家庭暴力的效果并不理想。于是,2012年首次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为了全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016年3月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与此同时,《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均有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有关规定。而在此之前,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存在漏洞,一方面为家暴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也使得公权力难以介入家庭暴力。例如:《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对家庭暴力中施暴者的制裁,主要依据并适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条款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虐待罪被规定为自诉案件,要求虐待行为具有长期持续性、经常性、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而如果受害女性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就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有研究表明,法院所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的占到了40%~60%,但只有不到30%的当事人能提供包括伤情照片、有关病历、报警记录、亲属证言及其他证据等。法院目前能认定家庭暴力的,基本上是根据加害人的自认,认定率不到10%。而在加拿大,如果施暴者暴力行为很严重,将被提起刑事控诉,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仅作为证人参加审判,并没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方面,他们具有合理性的判断。
由于立法方面存在漏洞,与其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的操作性较差,执法方面便表现得异常薄弱。再加之,社会上流行的传统夫权观念,男女两性的不平等,以及“清官难断家务事”等固有观念作祟,执法部门往往是不愿对家庭暴力进行过多干预,这使得施暴者更加胆大妄为,有恃无恐。所以,国家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滞后性,罪恶得不到及时惩治,遭受家暴的受害人的人身权益便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四)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心理和性格因素
特质理论认为,家暴施暴者存在着人格紊乱、精神异常等状况,且多有药物滥用、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14]在家庭暴力的诸多案例中,施暴者的确多为脾气暴躁、性格强硬且自私无羞愧感等性格特征的男性,而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多为性格软弱、怯懦、依赖性强、文化程度低的女性,施暴者通过暴力手段维持他在家庭中的权威。在这一过程中,受害女性的性格特点,使她们成为了丈夫宣泄心理负担和不满情绪的对象。并且,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空间一般在家庭中,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蔽性,且施暴者和受害者具有特殊的人际关系,往往致使受害者一方在受到暴力侵害后,误以为是彼此的情感问题,而委曲求全、忍气吞声,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据调查,在遭受家庭暴力后,65%的妇女怕被“外人”笑话、瞧不起,甚至担心殃及娘家人,于是选择忍气吞声。且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较弱,不愿主动寻求法律援助。甚至有些受害女性在被反复殴打中发展出了一种“习得性无助”。这种自我保护机制使得被殴打女性通过放弃改善的希望及变得消极来应对现状。社会科学家在自然灾害和战争的受害者中鉴定出类似的人格症状。[15]
(五)部分女性维权意识薄弱或维权方式不当
懂得依法维权是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的具体表现,是在学法、守法基础上的法律行为。在调查中,当问到:“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您一般采取什么方式维权?”表示“到法院提起诉讼”的被访女性占52.1%;表示“找领导解决”的占16.0%;表示“找关系调解”的占13.9%;表示要寻求“私了”的占18.0%,如下图所示,在被调查的女性居民中表示采取非法律方式维权的占47.9%。这表明残留在部分女性头脑中“权大于法、权力至上”、“信访不信法”等旧思想、旧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影响着她们在现实生活中依法维权意识的提升。
女性被访者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的维权方式统计图
(图略)
三、完善并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思考
(一)提高普法宣传教育的精准性,唤醒广大女性的依法维权意识
第一,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为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有权力,也有义务面向社会公众进行普法宣传。例如,抓住“三八”妇女维权周、12.4法制宣传日、11.25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等重要节点,利用现场倡导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宣传媒体,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女性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工、青、妇、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在广泛宣传和监督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同时,帮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据天津市妇联关于“妇女发展与维权需求调查”的调查结果显示,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寻求帮助和救济的渠道主要有两种,多数女性(占被调查者的28.64%)首选向家人或亲友求助;其次会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如公安机关(15.31%)、妇联组织(12.25%)、人民法院(9.04%)等;仅有少数女性选择借助新闻媒体曝光(1.99%)。从总体情况看,仍然有18.38%的受害女性在遭受家暴后,选择沉默和忍受。如何针对这一特殊群体妇女实施精准普法,是今后的工作重点,建议在借助新闻媒体和普法网络进行宣传教育的同时,面向广大妇女,特别是遭受家暴侵害的妇女,包括家庭中的老年妇女和女童,提供全方位的救济救助。借助社区、社会团体、单位等承载平台,在提供救济救助的同时,完善社区心理服务,为她们提供社会支持和心理支撑。建立反家暴的联动干预机制,唤醒广大女性,尤其是遭受家暴侵害的妇女依法维权意识,使她们有勇气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帮助广大女性培育法律情感,树立法治观念
在急剧变迁的社会中,观念就是生产力。依法治国不仅仅体现在治国方略上,还应当体现在法律精神、法律理念和法治观念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注重培育广大女性的法律情感,并在此基础上使其产生对法的神圣性和威严性的意识和观念,在社会生活中逐步树立法治观念。
调查中发现,女性被访者学习法律知识的愿望在不断增强并有自觉学习法律的行为,有51.1%的女性被访者近两年自觉学习过法律知识,有53.5%的女性被访者近两年阅读过法律类或有关法律知识的书籍。并且,当问到:“你希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吗?”回答“非常希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的高达77.2%。因此,为了一切涉法主体能够平等地接受普法教育,满足他们希望提升法律素质、了解法律知识的意愿,针对现实生活中反映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今后的普法工作应注重提升广大城市女性居民的法律认知,培育她们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法律情感,帮助她们学会法律运用,并热心法律参与和法律实践,最终将学法、用法、守法、敬法变成无需提醒的自觉行为。
(三)充分发挥《反家庭暴力法》各类救济手段的作用
《反家庭暴力法》的救济手段,较《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更具人性化、多元化、具体化,即从早期单纯的民事救济、刑事救济,走向与行政救济和社会救济相衔接,特别是救济措施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其对受害女性“隐私权”的保护更具人性化。以《反家庭暴力法》中行政救济为例,相关立法走过了一个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少介入甚至不介入,到及时有效依法干预的过程。该法第1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第16条、第17条还规定了“告诫”制度等。这些规定都将对以往家庭暴力案件中取证困难的问题有所帮助,使得司法证据规则兼顾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更具人文关怀。此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裁定形式作出,并与《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很好地进行了衔接,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为有效解决家庭暴力的实际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反家庭暴力法》仍需不断健全与完善
《反家庭暴力法》健全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首先,《反家庭暴力法》健全了家庭暴力发现制度和报案制度。国家层面的《反家庭暴力法》填补了相关领域的立法漏洞,针对家庭暴力问题,我国构建了较为严密的法律框架。该法第11、13条和第14条规定了家庭暴力发现制度和报案制度,未依照第14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反家庭暴力法》完善了受害女性社会救助制度。该法不仅保护了受害女性婚姻家庭权利,同时还保护了受害女性获得社会救济和行政救济的权利。《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强制报告制度、照料和养护服务不仅是对受侵害妇女,也是对受虐儿童和老年女性的有效救助措施。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组织都有责任和义务,对家庭暴力行为实行强制干预,而且要求各机关、团体之间形成联动干预机制。这是我国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制度创新。再次,《反家庭暴力法》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注重预防高于惩戒,能够有效避免导致更大的损失和恶果。但是,如何有效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需在今后实践中不断探索和逐步完善。最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告诫制度。对于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第16条),告诫书不仅可以约束加害人的暴力行为,还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然而,应当看到,《反家庭暴力法》仍需在今后实践中不断健全与完善。首先,该法对于家庭暴力中受害人应获得损害赔偿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在反家暴方面早有立法,对其的解读也不尽相同,但相当一致的是很多国家控制家庭暴力的手段都包括经济控制。可以预测,随着社会的变迁,将有更多的行为方式被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并因此让受害者也有强大的法律后盾做保障。把损害赔偿纳入家暴立法,有利于增强大众的法治共识和维权共识。其次,《反家庭暴力法》的贯彻落实有赖于政府和执法机关的有法必依和公正严格执法,按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注重法治宣传教育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等工作的有机融合,把依法履行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热情周到服务的过程变成生动有效的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建立有关家庭问题的专业审判队伍,培养专业审判人才,提升执法和审判工作的法治含量,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法律权威,避免“不依法维权”或者“维权过度”的现象发生,通过公正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更好地保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释与参考文献】
[1] 高丽、周丽婷等:《反家庭暴力全国加速行动》,载《中国妇女报》2016年3月2日第1版。
[2] 该调查于2014年底,由天津市妇联、市政府妇儿工委、天津日报调查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并实施,回收有效问卷6120份。
[3] 张翼杰:《家庭冷暴力的界定、现状及危害》,载《人民论坛》2014年第3期。
[4] 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5] 本资料来自“天津市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该调查历时15年,调查对象累计2万余名,调查是由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天津市监狱局联合进行的。笔者参与了调查的具体实施和数据库的建立工作。
[6] 丛梅:《天津市女性犯罪特点及预防策略》,载《社会工作》2010年第8期。
[7] 莫瑞丽、袁泽民:《从和谐的视野看亲密关系的冲突——家庭暴力与女性犯罪研究》,载《河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8] 卢琦:《“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综述》,载《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1期。
[9] 许辉:《反家暴有法可依更需有法必依》,载《法制日报》2016年4月21日第7版。
[10] 张宝义:《夫妻和谐关系模型的群层差异分析——以天津市在婚女性的调查为例》,载《妇女研究论丛》2014年第7期。
[11] 林少菊、谢晴:《质性研究视角下的家庭暴力施暴者影响因素分析》,载《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12] [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秦晨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66页。
[13] [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秦晨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66页。
[14] 蒋月娥:《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进程》,载《中国妇运》2014年第6期。
[15] 林少菊、谢晴:《质性研究视角下的家庭暴力施暴者影响因素分析》,载《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1}张翼杰:《家庭冷暴力的界定、现状及危害》,载《人民论坛》2014年第3期。
{2}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丛梅:《天津市女性犯罪特点及预防策略》,载《社会工作》2010年第8期。
{4}许辉:《反家暴有法可依更需有法必依》,载《法制日报》2016年4月21日第7版。
{5}林少菊、谢晴:《质性研究视角下的家庭暴力施暴者影响因素分析》,载《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6}[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秦晨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7}蒋月娥:《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进程》,载《中国妇运》2014年第6期。
【作者简介】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文章来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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