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打车“刷单”案
发布时间:2016-10-1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3010

滴滴打车“刷单”案

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通报,全国首例通过滴滴打车进行刷单套现的犯罪案件告破,该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常某。

  常某的丈夫唐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其在运营拉客的过程中得知,可以通过领取滴滴打车优惠券的方式刷单赚钱,唐某便把此消息告知了常某。

  随后,常某花了几百元钱在网上购买了刷单软件,并学习刷单技术。根据常某供述,其在短短几个月内就利用刷单技术,通过刷单非法获利3万余元。


点评:

1、常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其行为不是单纯占便宜钻空子,而是触犯刑法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唐某将刷单技术告知常某,如果明知常某要从事诈骗行为还提供技术知识的支持,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若未与常某沟通联络,不知道常某是否要实施诈骗行为,但此技术或方法若仅为“诈骗”所用,那么公开此类技术或提供此类技术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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