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等贩卖毒品案---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予以贩卖,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否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7-09-13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1300

【审判规则】  

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在主体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辍学后与不良人员结识而开始吸食毒品,并在此后开始贩卖毒品的,应当认定其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上述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应根据其犯罪情节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 词】

刑事 贩卖毒品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主体方面 未成年人 贩卖毒品 刑事责任 辍学 吸食毒品 认罪态度 犯罪情节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X在其暂住地先后两次向顾桃根(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30克。当张X再次携带73.9克甲基苯丙胺意图将之贩卖给顾桃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随后在张X的暂住地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93.3克、咖啡因共计8.8克。同月,田XX也两次在其暂住地向李长林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5克,且其中一次系与王XX合作贩卖。嗣后,田XX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田XX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2.7克。田XX被抓捕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获。此外,赵X根据李长林的要求,向徐诚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并将收取的300元售毒款交给李长林。后李长林决定再次外出贩卖甲基苯丙胺,途中公安人员将李长林以及跟随李长林的赵X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赵X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克。公安人员此后又根据赵X的供述,从二人乘坐的车辆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5克。另查明,田XX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张X、赵X、王XX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张X、田XX、赵X、王XX均系初中辍学后外出务工,并因与不良人员交往而开始吸毒并贩毒。

公诉机关以张X、田XX、赵X、王XX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予以贩卖,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否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张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田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赵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王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审判规则评析】

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于滥用毒品会使人体产生依赖性,损害身体健康,因此我国禁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仍故意实施贩卖、运输、制造的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所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

就本案而言,张X、田XX、赵X、王XX均明知所贩卖的甲基苯丙胺系毒品,在此情况下,四人仍予以出售,应当认定四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其中,张X贩卖毒品数量大,田XX贩卖毒品数量较大,赵X、王XX贩卖少量毒品。由于田XX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时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且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同时张X、赵X、王XX实施犯罪行为时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据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田XX、张X、赵X、王XX的行为均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定罪处罚。由于田XX、张X、赵X、王XX均系初中辍学后外出务工,并在此期间因与不良人员交往而吸食毒品,从而开始贩卖毒品,有鉴于此结合四人的犯罪情节,对张X、田XX、赵X应减轻处罚,对王XX应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十七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例适用的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田XX、赵X、王XX贩卖毒品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情节·酌定从轻情节·行为主体方面 (G120103023)

【罪    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2011621日)

【检索码】 P1017+7342MM++++0310B

【审理法院】 XX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X XX X 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女,汉族,199351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田XX,女,汉族,19951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赵X,男,汉族,1992123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XX,男,汉族,19931113日出生,无业。

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田XX、赵X、王XX犯贩卖毒品罪,向XX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田XX、赵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7月,被告人张X先后两次在其暂住地楼下,向顾桃根(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共30克。同月21日凌晨,张X携带73.9克甲基苯丙胺欲贩卖给顾桃根时,被当场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在张X的暂住地查获甲基苯丙胺93.3克、咖啡因8.8克。

同年7月,被告人田XX先后两次在其暂住地向李长林贩卖甲基苯丙胺共10克。其中,第二次系其与被告人王XX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同月19日,公安人员从田XX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7克。田XX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同年7月,被告人赵X按照李长林的要求,将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徐诚,并将收取的300元售毒款交给李长林。同月17日凌晨,赵X跟随李长林乘车欲贩卖7.5克甲基苯丙胺时,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赵X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克,并根据赵X的供述,从其所乘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5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咖啡因而予以贩卖,被告人田XX、赵X、王XX均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张X贩卖毒品数量大,田XX贩卖毒品数量较大,赵X、王XX贩卖少量毒品,均应依法惩处。鉴于田XX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且有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张X、赵X、王XX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均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相关证据表明,4名被告人均于初中辍学后外出务工,因不良交往并吸食毒品而实施毒品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4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对张X、田XX、赵X减轻处罚,对王XX从轻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九年,判处被告人田XX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赵X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来源: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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