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共同预谋抢劫,准备作案工具,积极实施抢劫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关 键 词】
刑事 抢劫 死刑复核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非法占有 结伙 持械 手段残忍 死亡 共同犯罪 主要作用 主犯 全部罪行 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张X、黎X、肖X在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新都宾馆合谋抢劫。张X携带单刃尖刀,黎X携带西瓜刀,乘坐由肖X驾驶的摩托车一同外出寻找目标。三人在司马浦镇司上居委栅内学校前路段见廖镇雄路过,肖X停车,张X、黎X持刀追上廖镇雄,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由于廖镇雄反抗,黎X持西瓜刀砍向廖镇雄,张X用尖刀刺伤廖镇雄的臀部及腹股沟附近等处,直至廖镇雄倒地,后廖镇雄因锐器刺创致右腹股沟下方髂外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查,张X是致使廖镇雄死亡的直接凶手。三人抢劫廖镇雄得手机一部,由肖X将抢得的三星手机藏在新都宾馆天台上。李X虎在明知是抢劫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按照肖X的吩咐拿到该手机并继续使用。
公诉机关以张X、黎X、肖X犯抢劫罪,李X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张X及其辩护人辩称:张X仅捅刺了廖镇雄臀部一刀;张X向公安机关提供黎X的基本情况并协助公安机关确定黎X的身份,请求从轻处罚。
黎X及其辩护人辩称:张X提议抢劫,黎X并没有参与密谋,黎X只是用刀背砍廖镇雄,故黎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肖X及其辩护人辩称:肖X负责驾车,在抢劫中只是用脚踢踹已倒地的廖镇雄,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争议焦点】
在持械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否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张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黎X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肖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X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张X、黎X、肖X均提出上诉。三人的上诉理由与一审时的辩解基本相同。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复核法院核准。
复核法院裁定: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张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审判规则评析】
本案中,张X、黎X、肖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预谋的结伙持械劫取廖镇雄财物,并将所得财物据为己有;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残忍,并当场致廖镇雄死亡,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满足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张X、黎X、肖X三人共同谋划并积极实施抢劫,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X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的情况下,仍协助转移,窝藏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刑事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张X抢劫死刑复核,黎X、肖X抢劫,李X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总则·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按作用不同分类·主犯(G0905020122)
【案 号】 (2010)刑五复69353075号
【罪 名】 死刑复核
【判决日期】 2010年10月09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4辑(总第78辑)收录
【检 索 码】 P1522++++++++++0810C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复核程序
【抗诉机关】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 张X 黎X 肖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X。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X。
原审被告人:李X虎。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黎X、肖X犯抢劫罪,李X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汕中法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X、黎X、肖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张X、黎X、肖X在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新都宾馆合谋抢劫。张X携带单刃尖刀,黎X携带西瓜刀,乘坐由肖X驾驶的摩托车一同外出寻找目标。三人在司马浦镇司上居委栅内学校前路段看见被害人廖镇雄正步行路过。肖X调转车头并在栅内学校耐近停车,张X、黎X持刀追上廖镇雄,实施抢劫。因廖镇雄反抗,黎X持西瓜刀向廖镇雄砍去,张X用尖刀猛刺廖镇雄的臀部及腹股沟附近等处,致廖镇雄倒地,肖X也赶上前用脚踢廖镇雄。廖镇雄因锐器刺创致右腹股沟下方髂外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三人抢走廖镇雄的三星E488型手机(价值700元)后逃离现场。肖X将抢得的三星手机藏在新都宾馆天台上。同月26日,被告人李X虎按照肖X的吩咐拿到该手机,在明知是抢劫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该手机。同月29日,李X虎将张X、肖X的衣物带到深圳。次日晚,张X、肖X、李X虎在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8日,黎X被抓获。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黎X、肖X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辩称:张X仅捅刺了被害人臀部一刀;张X向公安机关提供黎X的基本情况并协助公安机关确定黎X的身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黎X及其辩护人辩称:张X提议抢劫,黎X没有参与密谋,黎X只是用刀背砍被害人,故黎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肖X及其辩护人辩称:肖X负责驾车,在抢劫中只是用脚踢踹已倒地的被害人,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关于仅捅刺被害人臀部一刀的辩解与其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被告人黎X、肖X的供述、尸体鉴定结论等证据矛盾,不足采信。黎X、肖X的辩解均不成立。张X、黎X、肖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X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X、黎X、肖X均积极参与作案,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X是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其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黎X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肖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李X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X、黎X、肖X均提出上诉。三人的上诉理由与一审时的辩解基本相同,张X在二审庭审中还翻供辩称他们作案是受绰号叫 “老四”的人指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所提的上诉意见,经查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故意杀人等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X参与预谋,积极实施抢劫,持尖刀捅刺被害人多刀,直接致死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X伙同他人抢劫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恁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60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来源: 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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