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律师在刑事职业过程中的风险的防范
发布时间:2017-07-06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2279


      律师这个职业在很多人眼里是很光鲜的,也十分让人幸慕,但其背后的风险不为人知,作为一名职业律师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提高风险意识,保护好自己。近年来律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逐年增加,值得深思,就其原由主要还是对律师职业风险的认识不够,只埋头搞业务,学习不到位,甚至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意识。律师职业的风险无时无记刻不藏匿于我们的职业过程中,稍不留意就可能后悔莫及,所以提高律师职业风险的防范,保护好自己十分重要。

律师职业刑事职业风险简单的说就是职业律师在刑事职业过程中因职业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风险。刑事风险对一个律师而言是一个灾难性的,不可逆转的风险。因此在律师职业风险中刑事风险一定要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要了解有哪些刑事风险就一定要先了解律师在职业过程中常见的涉及到的与律师职业会有关的一些罪名。主要有辩护人、代理人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逃税罪、包庇罪、也会涉及网络方面的犯罪,比如泄露不应当公开的案件息信、披露、报道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以及伙同当事人参与虚假诉讼罪等等。重点想给大家讲讲辩护人、代理人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这几类在职业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的风险。尽管很多人都通过司考,也熟悉这些罪名,但是我们还是要不断的去讲,不断的去提醒大家,防范于未然。

一、律师职业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罪名及其构成的要件。

1、辩护人、代理人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刑法第条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言或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的构成要件:

(1)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为什么近年来律师职业过程中的犯罪会有所增多,也就是这些律师脑子里没有了这根弦,律师在职业过程中随时都要提醒自己。不能为了迎合当事人而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证人证言是国家司法机关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千万不能触碰到这个底线。

(2)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刑法三百零六条所规定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助、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禁止的行为。伪造证据是指制造并不存在的证据,凭空捏造证据;还有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和诉讼需要将己有的证据加人改造;比如把落款日期改写在前面或推后、涂改帐目等。威胁、引诱证人是指采用威胁、恐吓、金钱、物质等方式,违背事实改变以前在公安、检察机关的证言。我们常常说的翻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是指采用威胁、引诱指示他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如不实事的作证言、不了解案件而有意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当事人明明在现场,有作案时间,而向办案机关提供不在现场、没有作案时间的证言等。

(3)主观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毁灭、伪造证据的故意以及帮肋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助、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提供其他证据作伪证的主观故意。如果只是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失实,不是有意的则不构成此罪。

妨害作证罪除了侵犯的客体、主观故意具有以上的特征外,在客观手段上主要表现为采用暴办、威胁、唆使、贿买等其他方式劝说、阻止证人作证或作伪证。

2、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本来这个罪名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的一种犯罪,只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才常常会接触国家秘密。但第二款将其范围扩大到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说律师也在这个范围之内。

该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2)主观方面包括故意或过失都可以构成该罪。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国家保秘法,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晓者知晓,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也可以是直接交实物中间接用影印件。该罪最关键是什么是国家秘密?律师在职业过程中会常常忽略,所以不知不觉的构成了犯罪。《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了明确规定,共列举了七种事项。这七种事项中特要强调的是第六种事项的内容:即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因此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材料都是国家秘密的范围。大家要引起高度重视。(如果司法机关想要处罚,几乎是一查一准 )

3、泄露不应当公开的案件息信罪、披露、报道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刑修九增加的内容。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该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直接、间接故意都构成。

客观表现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比如强奸案件中的受害者个人信息,造成受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作为律师在案件审理中知晓的信息有关信息,不能随更传播,要严格保密。否则也会承担法律责任。 

4、虚假诉讼罪。也是刑修九增加的内容。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上以下有期徒。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案件主要妨害的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和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秩序,从而导致错判,造成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是一个结果犯。其主观上是故意行为。

目前虚假诉讼案件在各地法院均有出现,有些律师为了谋取私利,达到多收费的目的,往往给当事人出谋划策,满足当事人的不正当利益,甚至与法官勾结,提起虚假诉讼,严重的损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一名职业律师一定要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维护国家法律也是职业律师的职责。

二、刑事职业风险的防范

1、作为职业律师要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律师在职业过程中要自觉的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职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职业律师的职责,维护国家法律也是职业律师的职责。因此职业律师必须要有这个政治思想觉悟,要有好的思想品格。不能为了迎合当事人,致国家法律而不顾,把自己置于危险的地步。

2、掌握职业技巧、坚持原则,把握执业底线。律师在职业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一些不好解决的问题,一定要有一个职业的底线。比如说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家属,提出了某些不合理的要求,想看侦查案卷材料,希望给被羁押的嫌疑人通风报信等等。这个时候律师是很为难的,不给看吧,当事人家属为认为律师不配合,没有尽责,对律师不满意,甚至产生矛盾。给看吧,又会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搞不好会受刑事责任的追究。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用智慧去解决,不能有半点马虎,我们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讲究策略,我们可以提醒当事人家属这样做的风险。还有一些当事人会让律师为其帮助出主意。这个时候一定要注意了,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出主意,更不能轻易承诺。也不能教唆当事人如何去做,比如行贿法官、虚假诉讼之类的。                                                                                  3、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做到警钟长鸣。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随时随地提高警惕,提醒自己可能承担的职业风险责任和法律后果,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职业纪律,加强学习,提高对职业风险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警钟长鸣。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律所应当建立风险把控机制,加强对职业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

2、接受案件不能向当事人承诺,应当主动告之当事人律师的职责是运用法律,来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毕竟律师不是法官,对案件没有判决权,求得其理解。

3、在接受案件后,会见被告人时,一定要坚持原则,不能为被告人通风报信,唆使被告人翻供、串供,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程序,更不能私自为被告人携带任何物品,承担刑事风险不值。现在考一个A证很不容易,做一名律师更不容易,职业律师一定要珍惜来之不易的东西。

4、律师职业利益冲突的评估。在职业过程中利益冲突的评估往往容易被忽略。

5、把握好公、检、法等相关人员的相处尺度。自觉的维护职业律的形象。做一名业务精通的律师,而不是做一名勾兑 律师。

6、遵守法庭秩序,体现了一名职业律师的修养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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