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规定(领导参会讨论、协调督办或接访案件不算办案!)
发布时间:2017-09-25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1418

2017年9月6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院、机关各内设机构、石家庄铁检院:

《河北省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规定(试行)》已经省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2017年9月6日

河北省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充分发挥入额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河北省检察机关入额检察官案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入额领导干部,包括进入检察官员额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反渎局局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入额领导干部办理案件,坚持下列原则:

(一)案件办理亲历性;

(二)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遵循司法规律行使职权;

(四)既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又接受必要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是指依法定职权办理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抗诉、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等案件。

入额领导干部应重点办理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在法律适用或者证据适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本院提办的案件。

入额领导干部主持或参加专业检察官会议、检委会会议、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等不计入案件办理数量,但应当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

第五条 入额领导干部办理案件的数量及比例要求:

省检察院检察长每年直接办理案件不少于1件,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反渎局局长每年直接办理案件不少于1件,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直接办理案件不少于2件,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直接办理案件不少于本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50%。

市(分)检察院检察长每年直接办理案件不少于其办理案件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5%,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反渎局局长每年直接办理案件不少于其办理案件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20%,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直接办理案件不少于其办理案件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30%,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直接办理案件不少于本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60%。

基层检察院检察长每年直接办理案件不少于其办理案件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10%,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反渎局局长每年直接办理案件不少于其办理案件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30%,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直接办理案件不少于其办理案件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量的40%,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直接办理案件不少于本部门入额检察官年度人均办理案件数的70%。

副检察长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办理案件数量按照院领导的任务量核算;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办案部门负责人的,办理案件数量,按照部门负责人的额任务量核算。

第六条 入额领导干部办理案件,根据履职需要、案件类型及难易复杂程度,可以采取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形式。

采取检察官办案组形式直接办理案件的,入额领导干部应当担任主任检察官。入额领导干部多人同时参加同一办案组办案案件的,按照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部门负责人的顺序确定主任检察官。

第七条 入额领导干部办理案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

第八条 入额领导干部不得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将案件交由其他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全权办理。

第九条 入额领导干部应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主动多承担办案任务。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确因承担重要专项任务、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等原因,需酌情减少办案数量的,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备案。核减后案件办理数原则上应达到《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中对领导干部入额后办案数的最低比例要求。

第十条 入额领导干部办理的案件,应当接受办案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等监督与管理。直接办理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等情况,应当计入其司法档案,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入额领导干部办理案件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接受干警监督。省检察院对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数量、案件类型、开庭数量等情况每月进行通报。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按月对上述情况进行通报并报省检察院备案。

第十二条 省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每年省检察院、市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的核定;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基层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数量的核定。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检察院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情况由上级院考核,业务部门负责人办理案件情况由本院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参照《河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业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入额领导干部年度办案绩效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应退出员额。

第十四条 上级检察院应定期对下级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的办案情况开展督察,对存在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问题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王金勇刑思录

河北省检察机关入额检察官案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7年6月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河北省检察院大胆探索、科学论证,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将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分为三类。

《实施办法》明确要求,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办理第一类案件,包括依法定职权办理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刑事抗诉、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等案件。如5月11日,唐山市检察院检察长赵智慧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立足案件证据精准论证了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并在剖析案件事实基础上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实施办法》对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办案量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指出各级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办案必须严格按照司法亲历性要求,履行检察官岗位职责,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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