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8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1102

2017年5月31日 高检刑申[201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

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为258.89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258.89元计算。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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