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新词汇也随之产生,而“诈捐”,正是随慈善领域乱象而产生的一个读来令人心寒的词汇。
近日,在河北邯郸新建成的新愚公希望小学的爱心拍卖会上,一家单位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领导手中,校领导感激的激动地心情还未平复,就被事后收到的两千元捐款实实在在的当愚公愚弄了一次。问及该捐款单位,得到的回复却是:“不可能捐20万,现金支票只是演出道具,不应当视为捐款。”此事件一出,不仅伤害了希望小学的尊严和感情,舆论也一片哗然。慈善乱象频发,献爱心岂能逢场作戏?
为了规范慈善领域由来已久的乱象,我国已经出台了《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规定: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此次事件中,对于“希望小学”的捐款,即为《慈善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的行为,应当受到《慈善法》的调整。
具体到该事件中,诚然,如该捐款单位所称,其捐款当时所交付的为道具支票,其并不具有支票的效力,但是,捐赠行为本身是一种受《合同法》所规范的赠与行为。《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慈善法》中也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因此,即使该模型不具有支票的效力,但其上记载的捐赠数额仍是对外公开的承诺,进行了意思表示,不可撤销,应当如数履行,这即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社会善良风俗的要求。因此根据《合同法》,新愚公希望小学可以要求该捐款单位交付20万元捐款。
此次事件中,令人欣慰的是根据法律该20万元的捐款理论上可以如数实现,解决希望小学的财政困难,给孩子们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然而,通过法律强制执行来的捐款还是多了几分冷冰冰的感觉,即使钱款如数到账,该单位利用捐款炒作做秀,仍然对希望小学的全体师生造成了伤害。慈善领域的乱象,让不少人对慈善望而却步,这明显不利于社会善良风气的形成,对此,需要对诈捐行为一旦发现即行严厉惩处。慈善不能成为企业沽名钓誉的商业手段和工具。
《慈善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慈善法》把规范慈善活动的职责交给了民政部门,因此,各级民政部门对于捐款活动中存在的“诈捐”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积极予以查处曝光,维持慈善领域的良好风气。让好人不再寒心,让需要帮助的人不再因被恶意利用而受伤,让慈善回归其应有之义。
(来源:法眼看世界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