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太琨律(成都)律师就【南京猥亵儿童案】事件发表法律评论
发布时间:2017-08-17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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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网友爆料在南京南站候车室,一家三口(一男一女和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孩)带着一个小姑娘候车时,男生公然把这个未成年的女孩抱坐在自己的大腿上,就一直当众抠摸小女孩胸口,猥亵小女孩。发现路人异样的目光后,男子并没有停止这一行为,身边的同行人也没有制止他。孩子的表情比较麻木。似乎也不知道拒绝。




随后经调查,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所通报:于8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已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而本案中有一个较为特殊的点,那就是猥亵者与被猥亵者为兄妹关系,那么这样的情况是否对本案有所影响呢,本网采访了太琨律(成都)所刑事事务部主任辜健生律师。

辜律师:

什么是猥亵儿童罪呢?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包括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含男孩和女孩。14周岁也是我国刑法中区别儿童和妇女的一个年龄界限,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该若超过14周岁,罪名则是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系刑法二百三十七条中的加重情节。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一般主体的年龄要求是已满16周岁。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近年来猥亵儿童的事情时有发生,但这种利用亲情关系猥亵儿童的事情更具隐蔽性。在引发公众强烈关注的同时,也值得我们深思。特别是发生在亲情关系的猥亵儿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容易让人产生误区,会认为不会被追究。恰恰相反从保护未成年人法的角度,对未成年人赋有特殊职责人,共同家庭关系亲属猥亵儿童要从重处。我国刑法二百三十七条对猥亵儿童犯罪作了专门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南京猥亵儿童案发在火车站内,系公共场所,依照上述刑法规定属加重情况。但仍然有人报侥幸心理。不惜以身试法,不仅违反社会公德,也违反国家法律,针对不断出现的猥亵儿童犯罪,一方面要加大打击力度,让犯罪的人不敢为之,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大家法律意识。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揭发犯罪,让犯罪分子时刻处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中。总之保护儿童不受性侵,是一种社会责任。要让更多的人自觉的去遵守,自觉加入保护儿童的行例,只有这样保护儿童不受性侵才能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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