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作家公开发布悬赏广告,为新书挑错。一字千金,不想真有人认真执着的为他挑出了错。那么这个钱是该付不该付呢?当时的一句话是玩笑还是一诺千金?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2012年2月,张先生(笔名“张一一”)新书《带三只眼看国人》通过南方出版社发行。同年3月25日11时28分许,张先生在其腾讯微博发微博称:“为推广和普及中国地域文化知识,让14亿华人更了解中国各省人不同性格特点,兹郑重承诺凡挑出拙作《带三只眼看国人》1个错者即奖赏1001元(该条微博@了十个与媒体有关的微博账号)。各位老师为我作证,绝不像阎崇年老头般耍无赖不认账!”随后新华报业网发表了题为《作家张一一‘一错千金’悬赏 不满阎崇年“老赖”》的报道文章,该文章被多家媒体转载。
山西大学文学院副教授白先生通过媒体渠道读到上述消息,遂网购此书,并从中挑出大量错误。白先生称,其共在该书挑出错误172处,根据张先生的赏格标准,其应得奖励金172172元。其在2012年曾与张先生商议领赏事宜,但未果。为此,白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奖金172172元。
庭审过程中,白先生所挑出的172处错误是否存在成为最大争议焦点。原告白先生声称,自己从2012年至今共从被告的书中找出了172处错误。他将这些错误分为五大类,排版印刷错误、错别字、知识性错误、病句、标点错误。白先生举例指出,该书第3页错把出自毛泽东文章《改造我们的学习》的“自以为是,老子天下第一”,写成出自《反对自由主义》;该书第3页错称“岳麓书院的门脸”悬挂有王闿运的对联;该书第89页错将蒋大为演唱的歌曲《敢问路在何方》写作《敢为路在何方》。
被告代理人认为,该悬赏广告的目的是为了推广和普及地域知识,因此排版和错别字不属于作者悬赏广告所说的错误,知识性错误才算。再者,原告所说的许多知识性错误都属于其主观认定的错误,并没有客观标准。而且被告代理人表示,原告所指很多错误只不过是作家在遣词造句方面的创新,不算错。“如果这些也算错,那鲁迅先生所写‘在我的后园,可以看见墙外有两株树,一株是枣树,还有一株也是枣树’就也算错。”被告代理人类比说。
该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悬赏广告是否有范围和时间的限制。对于这个问题,原告坚持认为悬赏广告一直有效,“一些错误是在2012年就找出来了,最近又找了一些”,他认为:“该悬赏广告的时间和范围应该没有限制。”被告代理人则辩称:“悬赏广告的性质属契约。该悬赏广告具有很强的目的性,是为了宣传推广新书。而且从广告内容能够看出该广告具有范围和时效性。”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但是对于赏金数额,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原告白先生说自己可以接受“打八折”,即被告需向自己支付诉讼标的额的80%。而被告方表示最多只能接受向白先生支付1万元。
鉴于双方对于赏金分歧较大,法官宣布休庭。
个人认为:《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那么悬赏广告的性质在司法解释中已确定为单方允诺,而不能简单的认定为要约。表意人一旦作出允诺的意思表示,即应恪守信用,自觉受其约束,不允许随意撤回允诺。
从而,一诺千金,这钱该付。(唐宏林)
(来源:法眼看世界微信号)


在线咨询
电话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