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8 月 5 日,在广州市原萝岗区刘村地区横行一时的原村委书记刘某添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在广州荔湾法院公开审理。
其指控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开设赌场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
案件被告人多达54名,同时带来了共74人的辩护律师团,被告人人数和辩护律师人数更是刷新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黑”案件纪录。而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称,仅起诉的卷宗材料和证据即达 200 多册、光碟 800 多张。
据指控,2004年,被告人刘某添纠集被告人刘某东、刘某森带领多名村民,在原萝岗区刘村村委门前持枪、木棍、铁棍等工具,对刘某勇等人围攻追打、砸烧车辆,奠定“村霸”地位。同年,刘某添、朱某高、钟某球等人共同成立广东某利混凝土有限公司。2006年9月,刘某东成立广州市萝岗区宏某土石方工程队。
刘某添利用其村委书记身份,制定了“刘村辖区内所属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规则。由陈某登、刘某东两家公司分别“瓜分”了刘村的工程、地材承建权。
起诉书呈现了该团伙二十宗强迫交易罪、十几宗敲诈勒索罪、和两宗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对于刘村当地的工程,该团伙要么暴力抢来承包,要么以占“干股”的形式分取利益,如有不服则通过“摆场”、“拦车”、“暴力打砸”等手段强行介入。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6年期间,刘某添等人纠集多名村社社长带领社员、公司业务员等,通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手段争抢工程。如开发商使用了村外混凝土供应公司,陈某登、刘某东等人或通过语言威胁、阻挠施工,或通过刘某添以村委书记身份出面“调解谈判”等方式,向承建方或其他混凝土公司索取“地材费”、“管理费”。
起诉书揭示该团伙的犯罪事实还包括:垄断啤酒销售,如果有啤酒公司进场促销,便聚众闹事、刀枪相见;因琐事纠纷,当街枪击武术表演团成员,致一人轻伤,两人重伤。
2005年7月,被告人陈某登和同案人钟某权(已判决)在原萝岗区东区市场设立港联购销部,经营啤酒批发业务,授意并放任员工对东区市场多家饮食店及啤酒促销人员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其必须向港联购销部购买啤酒销售。其不销售的啤酒品牌,也不许他人销售。
当金某啤酒公司组织人员运送86箱金某啤酒进场促销,陈某登和钟某权纠集多人到购销部前聚集,持刀、枪、棍等凶器到东区市场内随意殴打,并驱赶金某啤酒的促销人员,致被害人秦某华轻伤。随后,陈某登授意刘某敏开车搭载闹事人员逃离现场,并将留在各间饮食店的20箱金某啤酒搬回其购销部。
而在法庭上,案件第一被告人、刘村原村委书记刘某添仅承认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否认了其他涉黑控罪。刘某添称,刘村地区自2001年开始征地,为保障失地农民利益,才有“把工程交给失地农民做”的不成文规定,他强调“是在同等价钱下应优先给当地农民,以开发商自愿为原则”。针对是否知道穗某公司使用非法手段承建工程和垄断原材料供应的问题,刘某添表示,自己在穗某公司占股8%,2001年至案发获分红200余万元,但他不参与也不了解穗某公司的具体运营。
律师分析意见:根据媒体报道的以上情况,本网采访了太琨律(成都)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辜健生律师和太琨律全球合伙人、主任朱界平律师。
太琨律(成都)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辜健生认为:该类案件对于律师来说应根据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指控的犯罪事实,结合案件材料,全面梳理辩护思路,提出辩护意见。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定性问题。准确把握犯罪罪名的特征,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比如组织、领导、参加黒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就必须要具有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性特征以及通过行贿等手段收买国家公务人员,形成保护伞等行为特征。特别要区分黒社会组织性质与黒恶势力、村霸的界限。
其次,数罪问题。充分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是一罪还是数罪,罪与罪之间是否有牵连关系、竟合关系等。比如寻衅滋事犯罪中也有强拿硬要的特性。
再其次量刑问题,要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情节来区分主从犯,同时考虑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免处情节。
最后,该新闻叙述的指控中不应当出现“带领该村村民、带领该社社员”的字眼,至少应当用“带领不明象真相或受蒙骗的该社社员、该村村民“。黒社会性质的成员是黒帮组织的成员。村民、社员不可成为黒帮成员。
太琨律全球合伙人、主任朱界平律师说,该案之所以引起社会极大关注,与媒体报道的标题“54人涉黑案“村霸” 雇74名律师为自己辩护”也许也有很大的关系。首先是两组数据54和74,其次该标题表达的内容极易让社会大众误读为:涉黑村霸是打击、惩治的对象,但74名律师竟然“助纣为虐”?
朱界平律师指出,媒体为了吸引关注无可厚非,但若为了博取眼球而误导大众,导致部分人民群众产生对律师制度甚至公平正义产生错误的认识、对社会司法公信力导致损害则不可取。 辩护和代理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是保证司法公平正义的制度基础。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上述案件54名涉黑“村霸”最多可委托108名律师。
我国刑诉法就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专门进行了规定,可以提炼为: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申请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指定辩护制度: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包括:1、(1)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 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8)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9)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10)有 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二)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 提供辩护。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就上述案件54名涉黑“村霸”,可能就有部分被告人是依据以上条款指定了辩护律师。
( 三 )强制辩护制度:强制辩护制度可以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得以体现,强制辩护是以救济性为宗旨,以国家强制力为属性的一种国家的强制权。这种强制权,强调的是国家权力属性,即具有不容置疑性。对能力有缺陷的诉 讼参加人进行帮助这是国家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程序上的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证与基础,辩护权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固有权利,在其权利可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家有义务补正。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六类 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立的并是强制辩护制度。
朱界平律师提到:刑事辩护制度的重大意义在于:刑事辩护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保障,它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辩护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一国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公诉方的指控而进行的对抗,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抗辩行为。其实质是给刑事被追诉者一个为自己对等的机会,使之能够以主体身份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富有意义的”、“有效的”参与。通过刑事辩护,行使辩护权对法官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和最后裁判的形成都可发挥重用的影响和作用。
广州54人涉黑“村霸”74名律师参与辩护,从某一方面也正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民主化与科学化。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54人涉黑案开审 预计开庭半个月”。百家号:54人涉黑案“村霸”雇74名律师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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