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琨律全国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就“高空抛物纳入刑法后该如何量刑”接受人民网中国城市报记者的专访。
高空抛物被称为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3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为高空抛物成立独立罪名后,居民的法治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高空抛物的案件依然频发,有些案件面临着取证难、量刑难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了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
中国城市报:高空抛物最大的问题就是取证难。我们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有效取证?
朱界平:从取证的角度来讲,高空抛物具有偶然性,目前普遍采用的做法是安装监控摄像头。发生高空抛物应及时报警,借助警方的调查去获得证据,比如通过警方获取的证人证言,以及对物证进行的鉴定等。
中国城市报:高空抛物造成的后果有大有小,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有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量刑标准?
朱界平:高空抛物罪自3月1日起作为刑事犯罪罪名予以确定。法院审理的关于高空抛物的案件有民事侵权案件也有刑事案件,首先要构成刑事犯罪,该罪必须要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其次,高空抛物行为可能导致的罪名有多种,比如高空抛物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等,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刑期规定,量刑标准也不同。
关于高空抛物罪的规定由于是3月1日才开始实施,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定去明确它的量刑标准,因此判断是否为高空抛物行为,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中国城市报:高空抛物案件有故意性也有非故意性,对于非故意性的,应该予以怎样的处理?
朱界平: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涉及的罪名进一步明确。高空抛物是指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所涉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高空坠物是指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的行为,主观心态为过失,所涉罪名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司法机关可结合物品掉落方式和行为人主观心态来判断主观故意,进而确定是抛物还是坠物。因此高空抛物案件在主观上均为故意,非故意的“高空抛物”实为过失的高空坠物行为。
内容来源:人民网-中国城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