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成都)所律师接受媒体采访
发布时间:2019-03-01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1656

2019年2月28日,太琨律(成都)朱界平主任接受了华西都市报记者的采访。对全国人民关注的“强行下车被拒脚踹大巴司机事件”,接受了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的采访。该起案件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后的全国首例在大巴上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案件。

案件背景:

24日下午,省汽成运五分公司驾驶员周超,驾驶川AL1968号客车从眉山返回成都,车上满载38名乘客。监控视频显示,下午14:06左右,当车辆行驶至天府大道科学城地铁站附近,车上一名男性乘客突然强行要求下车。根据规定,客运车辆运行中途不能上下客,必须到规定的上下客地点,司机便劝说他回到座位,待车辆到达终点站后再下车。但是,司机的耐心解释、乘客的多番劝阻,都没能说服闹事的男乘客。监控视频显示,这名男乘客不仅对正在驾车的司机进行言语攻击,并且用脚飞踹,一脚踹在司机握在方向盘的右手上。在踹人发生后,大巴车速陡降至34km/h,但司机还是紧紧握住了方向盘,保持大巴车平稳行驶,旁边的乘客立即上前,制止并拉住闹事乘客。随后,大巴司机将车减速,将车辆行驶至安全地带停下,报警求助。

太琨律律师认为: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太琨律(成都)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界平律师接受记者采访说到,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由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多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可以说是又严又细。根据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便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次,若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就属于加重情节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充分彰显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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