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琨律律师接受媒体采访解读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8-12-0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1255

案件背景材料:

 经审理查明,成都翼虎守护押运中心(以下简称翼虎中心)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营武装押运。2013年11月4日,翼虎中心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签订押运管某解款守护服务合同,由翼虎中心负责该行现金及重要物品封箱的守护、管某、押运及解款工作,合同期限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被告人曾某于2009年11月26日与翼虎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守押、驾驶员工作。经谋划,被告人曾某于2014年4月4日利用担任解款员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押运钱款回中国银行郫县支行进行交接的过程中,乘无人之机,将车上内装人民币2375020元及价值人民币253657.91元外币的两个钞箱及交接单转移至其提前停放在运钞车旁的面包车上。后被告人曾某驾驶该车逃离,期间,被告人曾某将部分现金1350377.50人民币交给其朋友赵某(已判,该款已追回)。被告人曾某携剩余现金逃至境外,后又潜回国内,并化名卓某龙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某物流中心务工。2017年8月21日,民警在该工地民工宿舍里将被告人曾某挡获。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郫检公诉刑诉(2018)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基本事实及指控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和最后陈述意见发表。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曾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太琨律律师解读: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之间存在什么区别?


       朱界平律师说: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两个罪相对而言,盗窃罪是更原始的一种侵犯财产权的罪。那么这两个罪有那些那些区别呢?

       第一是犯罪的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第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大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第三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第四是两罪的追诉的起点不同,职务侵占罪追诉的起点比盗窃罪更高,且两罪的法定刑不同,职务侵占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量刑的幅度较小,以五年以下和五年以上为一个分界点;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量刑幅度较宽。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的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本案件被告人涉案金额二百五十多万元属于该罪的数额巨大情形。根据我们刑事法律规定:对于职务侵占罪,只有“数额巨大”的表述,数额巨大时处5年以上有期徒;而盗窃罪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款表述。盗窃罪数额较大(涉案财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涉案财产以3万至十万为起点)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涉案金额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朱界平律师认为,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侵害的客体都是侵犯财产权的犯罪。盗窃罪是一种最古老的侵害财产权的犯罪。而职位侵占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后期出现的一种犯罪,两罪从以上可以明显看出盗窃罪量刑会更重?为什么会更重呢?在立法时立法者认为盗窃行为者和职务侵占者,对获得财产的难易程度不同,职务侵占者更“接近”财产,盗窃者距离财产更“远”,从而认为盗窃者的主观恶性会更强,因此即使是相同犯罪金额的情况下,在量刑上,盗窃一般所判徒刑会比职务侵占高很多。所以就本案而言,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是相对较轻的了。

       朱界平律师说:本来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不难区分,但在成都翼虎守护押运中心的工作人员利用了职务便利而窃取了本单位所有(或保管、占有)的财物时,这种区分极为困难。此时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产生了的竞合关系。朱界平律师认为在交叉式法条竞合的场合,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还是“重法优先说”的原则呢,适用前者被告人判处的刑期会比适用后者少许多年。存在着交叉竞合关系如何定罪应比较复杂朱界平律师认为,除非法条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明文要求且行为符合特别法的全部要件,否则应该按照重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而且该案件犯罪行为人曾某在窃取财物后驾车逃跑、出境、回国后变更姓名等情节,这其实是消弱了其职务犯罪构成中的“利于职务之便”的构成要件,在这个层面认定的罪名的天平应会更加倾斜到“盗窃罪”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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