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炼铅污染环境获刑四年半
发布时间:2017-08-02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12906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自20128月至2013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田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田建国非法收购废旧铅酸电池,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炼铅,在非法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废气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溢出的粉尘用自制布袋收集,生产的成品铅锭露天堆放,造成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历恩国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综合考虑污染行为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污染范围以及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等因素,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建国、厉恩国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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