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惠青等容留他人吸毒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5870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利惠青,男,汉族,1974714日出生,农民。20051129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81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蔡映堂,男,汉族,198382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邬林泉,男,汉族,1971119日出生,农民。
  20161月,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等人出资租赁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一KTV2间包房用于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邬林泉等人负责包房的收费、记账等工作。同年22918时许,陈某等数人来到上述包房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次日19时许公安人员到场抓获利惠青、蔡映堂、邬林泉、陈某等十余人,当场缴获氯胺酮0.58克。经现场检测,利惠青、蔡映堂、陈某等15人均吸食了毒品。至案发时,上述2间包房营业约15天,收入约8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邬林泉结伙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利惠青、蔡映堂伙同他人出资租赁包房,负责经营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邬林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人数众多,可酌情从重处罚。蔡映堂、邬林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利惠青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和邬林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万元和三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22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聚众吸毒是当前毒品滥用方面较为突出的一种现象。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为招揽生意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而将娱乐场所专门用于容留他人吸毒甚至聚众吸毒,犯罪性质较一般的容留吸毒行为更为严重。本案就是一起利用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以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例。被告人利惠青等人为容留他人吸毒赚取利润而租赁KTV2间包房,安排人员为吸毒者提供服务,容留行为持续时间长,案发时一次性容留十余人吸毒,犯罪情节恶劣。人民法院根据利惠青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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