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律师在刑事职业中如何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6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5710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向各省、治自区、自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称量刑指导意见),这也是至2010年10月1日《量刑指导意见》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订。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部署,也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纲要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最早启动于2008年,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一个班子,专门研究量刑规范化课题,首先选择了在东、中、西部地区的部分中、基层法院中进行了调研试点工作,2009年在此基础上于又扩大了试点范围,2010年9月在中央政法委牵头之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量刑指导意见》,并于2010年10月1日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直到2014年1月1日《量刑指导意见》才在全国法院全面实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相应的出台了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改变了传统的、单纯的量刑方法,使人民法院的量刑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也使人民法院的量刑更加透明,有利于社会监督。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使其有机的结合起来,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从而来确定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量刑指导意见》对法院而言一是有效的限制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利,规范了人民法院的量刑标准,二是解决全国法院量刑的均衡问题,三也是有利于对刑事法官的保护。

《量刑指导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附则。应当说五个部分构成了量刑的有机整体,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作为职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熟练的掌握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标准。熟悉人民法院的量刑操作程序,最大程度的为当事人预测尽可能准确的量刑范围。                   一、《量刑指导意见》的原则。

《量刑指导意见》总体原则就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在全面查清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等对被告人做出确的处罚,使其罪责相适应。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主要分为三步: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调整基准刑、最后宣告刑。

1、确定起点刑和基准刑。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共列出了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刑和基准刑,这个《量刑指导意见》己经规定了很明确的范围了,因此关键是如何确定起点刑和基准刑。

一般情况下法官把案件看完后,会对全案有一个认识,会结合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的恶劣程度、犯罪的情节、犯罪的数量、次数、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等作出一个综合评判,在内心会有一个初步的量刑幅度。并以此来确定起点刑和基准刑。在共同犯罪中,同一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起点刑会有所不同,比如说抢劫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起点刑有三个档次,(1)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共同犯罪中如果抢劫一次的就是在三年至六年的幅度内来确定起点,可能有些是三年(未成年人、从犯等),有些是四年或五年,有的可能是六年(主犯)。(详见《量刑指导意见》十五种常见的量刑起点刑和基准刑,最近,《最高法院<补充增加了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于5月1日实施,至此常见犯罪增加为23种。)总的来说就是在确定起点刑基础上,按照《量刑指导意见》二十三种常见犯罪中规定的增加量刑的情形,增加相应的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2、基准刑的调节。

在确定了基准后,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基准刑进行调节。调节基准刑的计算稍加复杂,调节的比例也多,调节比例也比较灵活。包括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赔偿、退赃、谅解、累犯、前科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从犯、防卫过当等内容。法官可以在比例范围内确定其调节的比例。一般情况下法官会根据内心确定的量刑年限找出一个基点。这个基点也有规律可循,需要了解法官个性。一般情部况之下往往对于需减少的比例会比较偏低,需要增加的会偏高。就其原因给法官职业环境有关。在确定了调节比例后开始调整。

分三种情形:

(1)一是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

(2)二是多个量刑情节的可以根据调节比例,采用的是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调节方法。 在这里面特别要注意的是优先调节的情形。《量刑指导意见》共例出了十二种优先调节的情形:未成年犯罪、老年犯罪、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又聋又哑人犯罪或盲人犯罪、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对优先调节的应先行 进行调节后,有其他量刑情节再按照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来进行调节。

(3)数罪的调节,先按各罪进行调节,再依数罪并罚来决定所执行的法罚。

3、确定宣告刑。

(1)确定宣告刑最容易出现的错误是法定量刑幅度。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量刑,不能超出法定的量刑范围。超出的也只能在法定刑范围内来宣判。

  (2)法官有20%的调节权。法官在调节基准刑的基础上还有20%的调节权力。

(3)如果法官通过20%的调节后仍然没能做到罪责相适应,那就只能提交审委会来讨论决定。

(4)《量刑指导意见》适用的是判决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刑期。而对于无期徒刑、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适用,如有无期徒刑、管制或处附加刑的就直接适用法律规定即可。

三、常见的量刑情节。

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一共例出了二十四种常见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包括未成年犯罪、老年犯罪、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又聋又哑人犯罪或盲人犯罪、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规定了相应调节的比例,一目了然,主要是调节的分配比例。(24种量刑情节略)

四、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

大家必须了解《量刑指导意见》所适用的常见犯罪所涉及到的有那些罪,当然不一定要掌握具体的比例,但一定知道这些内容,并于查找。主要有: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以上十五类,再加上最近补充的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八类,共计二十三类。这里面主要规定了起点刑和基准刑。只要知道了被告人犯什么罪,是否属于<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23类犯罪,就可以比照相应的规定,按照上面所讲的量刑方法进行计算就可得出结论。作为律师在计算的时候最好从两个方面入手,作最高和最低预测,取中间数。

五、举例部分。

1、某甲盗窃10000元,无其他情节。

四川省盗窃标准属1600-5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按照《量刑指导意见》,数额较大的起点刑为:三个月拘役到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范围,基准刑为: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那么我们可以确定一定起点刑为3个月。10000-1600=8400÷1500=5.6≌7×2个月=14个月;调节后的基准刑为: 3个月+14个月=17个月,宣告刑为:17个月,折算后宣告刑一年五个月。(法官还可以有20%调节权利,如20%调节后认为还罪责不相适应,就可以报审委会在法定幅度范围内来决定刑罚。)

2、某丙参与抢劫一次,金额2000元。有自首、从犯、退赃、累犯(原判五年以上,刑满后三年以内再犯罪)、谅解等情节。

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按照《量刑指导意见》抢劫一次的起点刑为: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幅度范围。基准增加刑为:抢劫财物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第一步确定基刑:我们可以确定一个起点刑为三年六个月。2000÷1000×2个月=4个月,基准刑为:42个月(三年六个月折算)+4个月=46个月。

第二步调节基准刑:我们假设自首减20%、从犯减30%、退赃减10%、谅解减10%、累犯加35%。因是从犯所以先调节,即:46个月×(1-30%)=32.2个月≌32个月。然后再按照同项相加,逆项相减的原则计算:32个月×{1-(20%+10%+10%-35%)}=30.4个月≌30个月。

第三步宣告刑:30个月÷12个月=2年6个月。(如果没有从犯、自首情节,法官会调节为三年,因为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不能低于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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