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1、徐某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30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次数:12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44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某1,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拉萨市城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拉萨市城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某2,男,汉族,2010年4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姚某2之母),女,汉族,1982年4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再审申请人姚某1、徐某因与被申请人姚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8)藏民终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姚某1、徐某共同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姚门香蒸气拉面店财产只有部分是姚高峰的遗产,姚高峰是拉面店的经营者,不能以此认定其为所有权人。案涉风华楼牛肉拉面第二分店,姚高峰只占四分之一的份额;案涉姚门香蒸气拉面那曲店由冯敏投资,全部财产归冯敏所有;案涉昌都市卡若区姚门香蒸气拉面店亏损已注销,无财产可继承,因此原判认定上述财产全部属于遗产错误。二、二审判决遗产全部归姚某1、徐某所有,再由姚某1、徐某支付姚某2239.67万元违背了当事人对上述全部财产变现后进行分割的合意。姚某1、徐某亦不愿接手门店,原判强行判决店面由姚某1、徐某所有,未兼顾姚某1、徐某的实际情况。三、姚某2二审上诉请求“对姚高峰的遗产进行公平分配(含一审未作处理的财产)”,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请求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驳回。四、二审法院对姚某2未上诉的判项进行改判,对超出一审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进行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综上,姚某1、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姚某1和徐某申请再审的事由,本案的审查重点为:一、原判对遗产范围的认定是否有误;二、原判对遗产分割的处理是否妥当;三、原判对上诉请求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关于原判对遗产范围的认定是否有误的问题
首先,二审判决已确认昌都市卡若区姚门香蒸气拉面店无财产价值,并排除在遗产分割范畴外,姚某1、徐某对此项财产的异议本院不作评述。其次,针对风华楼牛肉拉面第二分店,姚某1、徐某主张其为家族式经营,被继承人姚高峰只占四分之一的份额,但其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除姚高峰之外的家庭成员存在出资或者参与经营的情况。最后,针对姚门香蒸气拉面那曲店,姚某1、徐某主张其由冯敏所有,不属于遗产范围。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店铺系由姚高峰注册成立,姚某1、徐某的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因此,姚某1、徐某以原判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原判对遗产分割的处理是否妥当的问题
姚某1、徐某申请再审认为原判未对遗产进行变现,径行判决作为遗产的店铺、车辆、房产等归其所有,并由其向姚某2支付239.67万元的分割方式不当,从而主张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首先,姚某1、徐某认为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将遗产变现再行分割,原判的处理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作为继承纠纷案件,分割、处理的对象系被继承人的遗产,而非遗产变现后的现金,对遗产的变现不属于本案审理中需处理的问题。姚某1、徐某要求在审理中对遗产变现,超出本案审理范围。其次,姚某2在起诉时不满八周岁,其母刘某与姚高峰已离婚,相对于姚某1、徐某而言,由姚某2经营或变现作为主要遗产的店铺等不动产更为不宜。二审法院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判决由姚某1、徐某继承店铺、车辆、房产等遗产并承担相应的债务,并无不当。
三、关于原判对上诉请求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针对姚某1、徐某申请再审认为姚某2的上诉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且二审判决超出上诉请求的问题。首先,姚某2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对姚高峰的遗产进行公平分配,即对一审判决的遗产分配方式上诉,并在上诉理由部分进一步对有异议的财产进行了说明,其上诉请求提到的“一审未作处理的财产”系指一审法院未作分割的姚高峰名下银行卡中剩余款项159707.98元,并不存在上诉请求无法明确或者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情况,且原判处理的全部财产均未超出姚某2一审起诉时请求的财产范围。其次,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应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限,为查明事实,进一步确认遗产范围,二审法院对姚某1、徐某是否有侵吞、隐匿遗产的行为进行审查并无不当。虽然姚某2上诉请求中包括“确认姚某1、徐某存在侵占、转移遗产行为,并判决姚某1、徐某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内容,但原判并未就此作出认定或裁判,不存在二审判决结果超出一审诉讼请求的情况。因此,姚某1、徐某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综上,姚某1和徐某提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某1、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载宇
审判员  潘勇锋
审判员  李晓云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万怡
书记员伍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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