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iPad”商标之争
发布时间:2016-10-12    信息来源:新浪科技/人民日报    浏览次数:22470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iPad”商标之争


   案情介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外公布,苹果公司已与深圳唯冠(微博)就iPad商标案达成和解,苹果公司将为此支付6000万美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广东高院”)今天在新浪微博上表示,该院已于6月25日向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送达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正式生效。根据调解协议,苹果公司需要向广东高院指定的账户汇入6000万美元。

  广东高院透露,苹果已于6月28日向iPad商标案的一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而在今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送达了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广东高院公布的最新消息意味着,苹果公司已经与深圳唯冠就iPad商标权正式达成和解,而这也意味着苹果新iPad将很快在国内上市。此前,苹果新iPad已经先后通过了国内3C认证及国内电信入网许可。

  同时,随着iPad商标案达成和解,针对苹果公司及其经销商的一系列起诉、查封等行为也将终止。

  今年2月,深圳唯冠在上海浦东法院起诉苹果,要求法院发布禁止苹果销售iPad的命令,但是这一请求遭到驳回,案件也中止审理。浦东法院作出这一裁决的理由是,该法院认为iPad商标归属权尚不明确。

  深圳唯冠创始人杨荣山今天接受新浪科技连线时表示,“调解受到很多因素影响,但公司接受这一和解金额。”他同时表示,针对苹果公司的其他诉讼将停止。

  苹果与深圳唯冠有关iPad在华商标归属权的问题始于2010年6月,当时苹果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要求确认其为iPad商标专用权人。

  苹果认为,2009年公司通过英国IP公司从唯冠方面购买了在欧盟、中国、新加坡等7个国家和地区的10项iPad商标权,但是唯冠方面现在拒绝履行涉及有关中国商标权的协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后,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苹果公司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2月29日,广东高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但是当庭未宣判。随后,在广东高院的主持下,双方开始接受调解。

  此前,苹果还曾向汉王科技支付36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490万元)和解金,以获得汉王科技在世界任何地方申请或注册的所有和任何与“iPhone”相关商标。(罗亮)

   唯冠苹果iPad纠纷大事记

  2000年,唯冠集团注册了iPad在欧洲与世界其他地区商标。次年,唯冠大陆子公司深圳唯冠注册了iPad中国商标。

  2009年12月,苹果通过旗下英国子公司IP Application支付3.5万英镑(约合5.5万美元),从唯冠台湾子公司唯冠国际手中买下了iPad全球商标权。由于深圳唯冠员工袁辉与麦世宏参与谈判,苹果认为转让协议也包括了iPad在中国大陆的使用权。

  2010年1月,苹果正式发布iPad。2月,苹果以深圳唯冠连续3年停止使用iPad商标为由要求中国商标局撤销1090557号商标。但3月,民生银行拿到深圳唯冠的资产保护令,向中国商标局递交资产保护书,深圳法院查封了深圳唯冠持有的两个iPad大陆商标。

  2010年4月,苹果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认为基于之前转让协议,自己持有iPad商标在大陆的所有权。但深圳法院驳回了这一诉求,认为苹果是与唯冠国际达成协议,并未与深圳唯冠签署合约,而也没有证据表明深圳唯冠批准了这一协议。

  2011年,唯冠在深圳与惠州两地起诉苹果经销商,要求禁售iPad。2月,苹果在深圳法院起诉深圳唯冠,要求深圳唯冠进行赔偿并确认苹果在大 陆拥有iPad商标权,这是双方首次正面交锋。3月,深圳唯冠向北京工商局投诉,要求对商标侵权的苹果实施罚款。12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苹果败诉, 其赔偿与商标要求均被驳回。

  2012年2月22日,深圳唯冠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苹果总经销商侵权,但法院未宣判。2月29日,苹果在深圳起诉深圳唯冠要求获得iPad在大陆商标权的二审在广东高等人民法院开庭。

  2012年4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富邦公司(唯冠科技债权人之一)申请唯冠破产清算要求遭拒。

  2012年5月9日 美国加州高级法院法官马克•皮尔斯5月4日应苹果的请求,驳回了唯冠起诉苹果iPad商标侵权一案。

2012年7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就iPad商标权问题达成和解,苹果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和解费用。


     点评:

一、商标权转让方,应是《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专用权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首先,商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审公告,公告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异议经法定程序裁定不成立,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取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商标所有权。

本文所述案件中,深圳唯冠是商标局核准的两个“IPAD”(不同的文字和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因此,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必须是深圳唯冠。即便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均同属唯冠控制的子公司,但在法律上两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台湾唯冠只有权转让其拥有所有权的8个IPad商标,而无权转让“第三人”深圳唯冠的注册商标。尽管杨荣山先生是两个唯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没有证据表明杨荣山先生代表深圳唯冠签约,故此,苹果公司所主张的“表见代理”未得到深圳中院支持。其实,假如IP公司在“整体转让合同”中,列明深圳唯冠也是转让方,如杨荣山先生在合同上签字,即便没有深圳唯冠的印章,因杨荣山法定代表人身份构成“法定代理”,该转让协议对深圳唯冠就是有效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因此,苹果公司在IPAD商标“整体转让”时,只与台湾唯冠签约,而未将深圳唯冠列入转让方,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二、商标权转让,应经商标局核准后发放有关证明,并依法公告,受让人方始享有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转让注册商标,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向受让人发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与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即便深圳唯冠与IP公司签订过商标转让合同,并且该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也因转让合同没有经法定程序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和公告,IP公司并未取得诉争商标的专用权,苹果公司更无权要求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这是苹果公司在诉讼请求上的法律错误。

换言之,如果苹果公司认为深圳唯冠与其签订了有效的商标转让合同,则其有权向法院主张,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转让申请审核程序,或者要求深圳唯冠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不能直接要求法院替代商标局的法定行政审核权,直接判决商标权归其所有。


三、注册商标保护的核心是商标在相应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性,注册商标一定期限不使用,第三人有权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笔者注意到,媒体报道过苹果公司曾以台湾唯冠闲置不用商标为由,向英国商标局提出过撤销商标的申请。我国商标法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情况,商标局则会通知商标注册人在法定限期内,提供其“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否则,商标局将撤销其注册商标。

通常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广告宣传等均可以视为“使用”商标的证据,而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法控制的政策限制、企业破产重组等原因无法使用商标,均可视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笔者注意到相关报道,深圳唯冠在案件纠纷过程中,向记者展示过其生产的使用IPAD商标的产品,也宣布与其他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这些事实如果属实,商标局也不会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保护的核心是商标在相应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性,从而发挥其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更好地发挥品牌价值。长期闲置商标将被依法撤销的规定,避免了有限商标资源的浪费,给其他有诚意使用商标的人更多选择的机会,同时也遏制了一些有投机心理的恶意抢注人。

(人民日报 作者赵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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