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发布时间:2016-10-17    信息来源:找法网    浏览次数:1571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案情介绍:

  李先生和陈女士于2000年经别人介绍而相识,之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结婚。2001年8月,李先生与陈女士在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小李。2005年,李先生和陈女士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李先生与陈女士约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A处房屋归李先生所有,小李随陈女士共同生活,李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

  2007年底,李先生打算再婚,在李先生再婚之前,李先生给陈女士一份书面的赠与书,该赠与书是李先生亲笔书写,内容是自己将所有的A处房屋赠与小李。

  之后,李先生、陈女士和小李一起去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

  2008年,陈女士作为小李的法定代理人,以小李的名义起诉至法院,因至今李先生也没有将A处房屋过户至小李名下,故要求确认该赠与书有效,并要求李先生将A处房屋过户至小李名下。


点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本案中,李先生对小李的赠与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在赠与的财产,即A处房屋,过户之前也不可以撤销赠与。

  现作为赠与人的李先生不交付赠与的财产,小李作为受赠人当然可以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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