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及应用
发布时间:2017-10-23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6442


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基层法律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根据这条规定,公民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只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委托人的近亲属或委托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新的修订,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虽系原告的侄女,但其提供了原告所在社区的推荐信才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提供了派出所的证明,证明被告与其委托代理人是母子关系(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系被告的近亲属)才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庭。


法条原文:


    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责任编辑:林 木    


文章出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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