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经济补偿金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有
经济补偿金并不是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有,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
第二条、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且只有被辞退才有经济补偿金
原来《劳动法》及配套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公规定了十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及劳动者解除各五种;《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共有24种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劳动者解除有十一种情形,用人单解除及劳动合同终止共十三种情形,2008年之前规定的十种情形有九种情形被《劳动合同法》涵盖,只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五)项)”仅存在于老规定,但该规定依然生效。
第三条、2008年之前参加工作,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都是从2008年之前起算
下列情形,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项及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2.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3.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4.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5.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6.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7.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8.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现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四十十六条第四项);
9.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现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四十六条第四项);
10.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第五项);
11.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12.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13.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1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第四条、经济补偿金没有封顶限制,都从参加工作之日起算
经济补偿金是有年限封顶限制的,不是都从参加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
所有的劳动者在2008年之前已经参加工作超过12年的,如果有下列四种情形,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年限不得超过12年
1.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2. 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
3.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 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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