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能否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7-10-25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2701
【案情】

王某某共生育张大、张二、张三、张四等六个子女,现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又无生活来源,张二、张三拒不赡养王某某,王某某由张大等四个子女赡养。王某某便以张大、张二、张三、张四等六个子女为被告,要求六被告给付赡养费,并委托张大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分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张大是否能够作为母亲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张大既然是本案被告,是直接当事人,就不能再以原告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故张大作为王某某的子女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法律并没有规定被告不可以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之的原则,张大为了维护母亲王某某利益,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评析】

笔者偏向于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身份的排斥性与优先性

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所谓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权益争议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在同一个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具有排斥性,同一个主体不能既是被告又是原告,也不能即是原告又是被告。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即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不能超越当事人身份的排斥性,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原告又代理被告,也不能作为被告而代理原告。一个主体既是当事人又是其他可排斥性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时,当事人的身份具有优先性,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不能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本案中,张大作为被告与其母亲王某某作为原告的身份具有排斥性,被告张大作为原告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与自身作为被告的身份具有排斥性,而张大的被告身份优先于作为原告王某某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张大只能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而不能再以其母亲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

二、利益的冲突性

原告与被告的利益具有冲突性,多个被告之间的利益也具有冲突性。在本案中,被告张大与原告王某某存在利益冲突,六个被告相互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如果允许张大作为原告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有可能会损害张大自身的利益,也可能损害原告王某某的利益,更有可能损害其他被告的利益。

三、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

从现行法律来看,三大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但基本是原则性规定,还没有专门一部法律规定来规范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有专门法律规定对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规范;律师作为具有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应不超越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可以参照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法律规定进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参照这些规定,近亲属不能作为具有排斥性身份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也不能作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诉讼代理人。

四、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如果允许被告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则该被告坐被告席时与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冲突,坐原告诉讼代理人的席位与被告身份冲突,更不可能一会儿坐被告席,一会儿坐原告诉讼代理人的席位,这样势必造成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混乱和法庭的混乱,法院也无法确定该主体的席位。

此外,很难认定该被告的陈述是应该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的陈述还是作为被告的陈述,其他当事人也无法判断原告的真正主张,也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被告不能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来源:荣昌法院

0
关闭案件咨询
咨询热线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请拨打400-600-9494
在线咨询
免费预约
 在线咨询  电话沟通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