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能否委托同案其他被告做诉讼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7-10-25    信息来源:太琨律品牌律师    浏览次数:6848
案情:

  被告李小某与被告李某系兄弟关系。2012年10月21日,被告李小某受被告李某雇佣,驾驶李某所有的机动车从事货物运输时发生交通事故。因协商不成,受害人将李小某和李某及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李小某在收到法院应诉手续后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李某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之后即外出打工。

  分歧:

  对于李小某能否委托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不能同时代理另一被告。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被告可以委托其他被告为其诉讼代理人。而作为同一案件的被告,受委托的被告很可能损害委托方的利益。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李小某可以委托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李小某与李某系兄弟关系,按法律规定,李小某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为其诉讼代理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诉讼,当事人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而诉讼代理人只是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他本人并不承担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诉讼代理人所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都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并对被代理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二)诉讼代理人是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是诉讼中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诉讼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一种诉讼制度。诉讼代理人与诉讼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参加诉讼行使代理权的目的在于协助被代理的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不是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诉讼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是由当事人赋予的,其代表的是当事人,因此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诉讼代理人不充分行使“代理权限”即构成失职;如果诉讼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则视为越权,其行为将不会被人民法院认可。 

  (四)同一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利害冲突在地位。因此,诉讼代理人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中设立代理制度,一方面是为了帮助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更好的进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帮助虽然有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在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等方面存在不足或者没有时间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还可以方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进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是并没有明确禁止被告委托其他被告为其诉讼代理人。本案中,李小某委托其哥哥为其诉讼代理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其哥哥作为其近亲属,依法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此外,本案李小某作为李某雇请的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其雇主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小某与李某在责任承担问题上一般不存在利害冲突,因此,在本案中应当允许李小某委托其哥哥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除非李某存在损害李小某利益的可能。

此外,并不是所有案件中被告都可以委托其他被告为其诉讼代理人,因为在一些案件中存在责任划分等情况,被告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此时,如果允许部分被告委托其他被告为其诉讼代理人,则被委托的被告很可能会损害委托方的利益。对于这种被告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笔者不主张允许被告委托其他被告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来源:醴陵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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